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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装股份:公司章程(草案)2022-09-05  

                        无                限公司




     中国  无锡
                                                                目录
第一章总贝tl ........................................….........…...............…................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股份.................................….........….............................................. 3
     第 4节           股份发行 .......................... ........ .......................................................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 l"l购
     第 三节          股份转让.. ............... ..…                      …            ..................... . .. ..... .. ............ ..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节             股东         ................ . ............. .. .. ....................... .. ....................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般规定 ................. ... .............................................. ........9
      第    三   节
      第         节   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12
      第    四   节
            五        股 东大会 的提 案与通知                         ........ ... ....................................................13
                      股东大 会的召开 ..                     …………                      ………… .........................15
     第 L →+
           /、 TJ     股东 大会 的 表决 和决议 ........................... . ........... . ............................17

第五章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 . ................. ... ......... .. ........................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 .. .. .. ..................……               …......... ..... .. ..... .......… .....25
第六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i监事会. ..................... ........... ..... .....……...... .……                 …… ....................32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 会 计制 度 ............ .. .........................                   … . ......…… .....33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 三节          内部审计            ... ... .... ........................................................ ...…             .........37
     第四节           会 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7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7
     第节通知 .. ....................... .. ............................... .. ....... ..... ............... . .............37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38
     第 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附则..............….......................................… .............................42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叫 t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F 简称" ((公司法)) " )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无锡化 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草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由菌洪沟、惠兵、邵雪枫、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国联

昆吾九鼎(无锡)投资 '-1' 心(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以原无锡化 工装 备有限公

司(原无锡化工装备总厂)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在江苏省无

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320211000011357 ) 。 公司现持有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

为 9 1 3202001 36349770P 的 《营 业执照 》 。


     第三条       公司于        J年 [    1月 [      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J万

股,于 [      J年[     J月 [    J FI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 :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Wuxi Chemical Equipment Co. ,      Lt 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惕市滨湖区华谊路 36 号 。 邮政编码          214131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J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2
     第十条     本公司 :草程臼生效之 11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叶

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 l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依据本主主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llt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 董事 、监事、总 统盟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和所称其他高级管挝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优

质的产品和服务 , 使企业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努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收益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和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Al 和 A2 级 压力容器、

高效传热换热器及换热爸、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自Li 用海水淡化装置、海洋工

程专用设备、核电站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和维修:高效节能工业装备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 : 金属材料 、五 金产品、化工原料(不

含危险化学 品 )的销售 : 白宫和代迎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迸出门业务(国家限定企

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门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万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3
       第十六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祟,以人民币标 IljJ 丽值,每股[创值堂元人民币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省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洪梅、惠兵、 {iH 雪枫、苏州}j!jJ[京九鼎投资巾,心(有

限 合 伙 ) 和国联昆 吾 儿;再           ( 无锡 )投资 rl' 心 (有 限合伙 ) .其小曹洪海认购

38 , 25 0 , 0 00 股,惠兵认 WJ 6 , 37 5 , 000 股   1m 雪枫认购 6 , 3 75 , 000 股,苏州 j刮原九屏|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 7 , 078 , 652 股,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认购 1 ,92 1 , 3 4 8 股 。 公司是子 2 014 年 10 月白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

无锡化工装备总 r) 按经审计的净资 产 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

人均是以其持有的无锡化 二I 装备有限公司(原无锡化工装备总厂 )股 权所对应的

净资产作为出资,出资时间均为 2 014 年 1 0 月 1 8 日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             J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                J股。


       第 二 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二十 一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凹)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 1" 国i.iE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 二十 二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 二十三条          公司在 F 列情况 f.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4
      ( 一 )Lj 持有本公司股祟的其他公叫合并;


      ( 二三 )用于 M ~I 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州的公司合并、分主决议持异议 ,要求 公司 IIll: WJ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快公司发行的 uJ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必股东权益所必需 。


     除|二 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实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 二 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进行 :


      ( 一 )证券交易所集 rl-' 竞价交易方式.


      ( 二 )要约方式:


      ( 三 ) "1-'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 十 三 条第( 三 ) J页、 第(五) J页、第(六)项规定的忻形

收 WJ 4:公司股份的 , 应当通过公刑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 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车程第 二 十 三 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 的 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 十 三 条第(五〉硕、

第(六)项规定 的忻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 三 分之 二 以 l二 董事出席 的 董事

会会议决议。

     第 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 二 十 二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属于第( 一 )

项忻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 0 H 内注销:属 于第(二) J页、第(四〉顷悄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第二十 三 条第( 三 )项、第(五) )页、第 (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的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 0% , 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 注梢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同以依法转让 。




                                           5
       第 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叶的股祟作为质 jljl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υj 股份,自公司成 立 之 11 起 \ " Ic \付小得转

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臼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1 . df 交易之 门

íl:i; \ { I"- 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 、 111 事、 l司级管坦人 b1 J.立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JJ 情况,在任职朋间每年转 u : ro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臼公剖股祟|二 di 交易之 1=1 起 l 年|付 不得转训 。             L: 述人员离

以后半年内 , 不得转 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 ,仍 应遵守 |二 述规定 。


       第 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 以 !J\(J 股

东 ,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祟而持有 5 % 以 |二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H才

fj 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门内执 行 。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臼己 的 名义应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叫董事会不按照第 一 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柑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 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 股东?"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持有同 一 种 类股份 的股东 ,享有同等 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妥确认股



                                                    6
东身份的行为 11 -] .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j集人确定股权笆 iι11. 股权 {1. i ~ 11 收rJ i

后 r1ì~ 征册 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 司 股东享有 F 列权利:

          (   .)依照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 益分配 :


          ( 二 )依法请求、{j集、     仨持、 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川股东大 会 , 并

行使丰1 11业的表决权:


          ( 三 〕 对公司的 经营 进行 ilt l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L;H'31 fl(J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tl l'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 阅本章程、股东~月厅、公 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 议记录、董事会

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 计报 告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 }i)r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内己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八)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 f J 规 ~ TIx.本 ZE FE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J立当向公

司提供 ì.lE IYl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 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 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 会 、董事 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 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边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

程 ,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H 起 6011 内, 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 管 础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 22 程 的规定,给公 司造 成损 失 的,连 续 180 1=1 以七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

以 1 .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而请求监事 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li 事 会 执行公 司 职务

                                               7
lI 'j :ì:li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4>:平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IJj 以书 i 自l 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llt 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挺起诉讼,或者白收到

请求之川起 30 门 |付米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11tr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臼己的名义自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入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肯j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 款规远的股东 wj 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 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ZE 程的规定,

损 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 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 jf( 担下列义务:


          ( 一 )边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主2 程 :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悄形外,不得退股.


          ( 四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榄剧公 司 法人

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茜公 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iMf[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 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 % 以 | 有表诀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街的股份进

行质抑的,应当臼 i亥事实发生当 FI ,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 违反规定的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控股



                                           日
股东 J业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个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w. 剑、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个得利用

1衍生iI赴地位损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t!p 冻结"机制.             Gp
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入侵占公 "J 资产后店主: Gp 对其所持股份巾请司法冻结 ;

j也不能以现金消偿的,通过交 I见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丑li 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主义务,公百l 董

事长为"占用自p 冻结"机 ililJ n甘第   e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 | 作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以边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自;接责

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l监事

IJj 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 一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斗 |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r. x页 ;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凶)审议批准 i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东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L)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主主程.


        (十 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州决议 :

                                          9
       (十 一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 二 〕审议公司在 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火资产超过公司最近'朋径'中计总

资产 3 0% 的 事项 .

       ( 十四 ) 审议批准交史券集 资金 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员 T 持股 L十妇IJ L止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顷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寸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故近'则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二 )连续十 二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挝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三 )连续十 二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故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 , 000 万 元,

       (山)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8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 则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怕形 。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 二 )琐担保4 J负时 ,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 f'(J = 分之 二 以上通过 。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H才 , 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二 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t 股东大会 。 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l 次,应当于七 一 会 i十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问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10
      (     )董 事人数千足 《公民11去》规元 人数或者本主主院所 主主 人数的 2/3 II.J;


      (一)公司未弥 补的 亏损~主实收 股本总 额 1 /3 时:

      ( 三 ) I'(!. 独或者 合 计持有 公司 10% 以七股份的股东请求 H才:


      (山)董事会 认为必妥 II .J;


      (五) 1监事会提议{j开 II .J;


      (六) 二 分之, 以上独 立 董事认为必些 IIJ;


      (七〕法 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 主主戚本 ZE fE 规定 的其他'fj'i 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规

定的其他地点 。


     股 东人会将 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公司还将{:t法律、行政法规反

证券 11i 管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作出要求或者董事 会 作出要求 u才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股东通过L:.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应 按 会议通 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登记 。 会议登记可 以由股 东

到登记处登记 , 也可以采用传真方式 登记 。

     股 东米 进行 会议登记{b!持有有效持股证明 和 应当登记 的 文 例 , 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 ,但 公司不 保 证提供会议文件 和座 位 。


     以网络方式 参 加股东大 会 的,以法律、 行政法 规、证券 ilt f旨' 机构 ( 包括但不

限于证 券交易 所 ) 的相 关规定确定 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1:1开股东大会 n-t 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 F 问坦出 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 . )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利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二 )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资 格、召 集 入 资 格是 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 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山)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妥甜开 l陷 11 -1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启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分之   以| 一 的独 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 会 提议{j开临时股东大 会 。 对独、王董 事

要求{j开|陆 H才股 东大会的提议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草梧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门|付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创开临 II'J 股东大会的书而反馈意见 。


      董事会 |司 ZE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征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11 内发出 {j 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创开 11伍 I I 'J 股东大会的,将说 Ilj] 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ilt 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 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草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II'J 股东大会的书面n 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n~ 股 东人会的 , 将在作 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H 内发汁id 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吏 , 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 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114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甜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I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门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 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 11创刊 股东太会的 , 应当在作州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1才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 同 意召开 11负 H、j 股 东大会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口 内 术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 以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并应当以书丽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同意召开 11备 II'J 股东大会的 ,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12
       l!在事会未征规定 H)j~~ 1付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k 持 119" 东

太会 , 连续 90 11 以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b"J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LI 行召集

和 M奇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白行任集股东大会的 , 应当书 I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国训 111 会派出机构和 ìíE 券交易所备案 。 征股东太会决议公告

11j.   H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r 10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业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1句公司所在地 '1' 国 lJE l!{i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 有关国

可l 材料 。


       第五十 一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白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 。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门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臼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i昂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 内 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固 , 有明确议题和共体

决议事顷 ,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太会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J'I1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 % 以 |二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 以 |二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 0 11 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川内发出股东太会补

充通知 ,     公告临 时提 案的 内 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 召集人.(:正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太会通

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卒程第五十 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人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 5 Fllìtr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H才,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13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


      ( -" )会议的 H才 l"ijJ 、地点和会议 )例 限 :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J员和提案 :


      ( 二 )以明显 的 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人会 , 并 μl 以 书 I副委托

代础人州市会议和参加农诀           1衷股东代坦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山)有权 出 席股东太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1-1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提l 名,电话穹码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巾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 容 。

拟时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HI'J 将同时

披 ffi 独 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t: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I~j 网络力式的表决

II'JI'úJ& 表决程序 。 股 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 - H T 午 3:00. 并不得迟丁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 30. 其结束 II'J 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FI F 午 3:00 。

     股权登记 FI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问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 股权登记 11 一 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琐的 , 股东大会通知'jIi每

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 候选 人的 详细资料 , 至少包括以下 内 容 :


      (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悄况.


      (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桂 :


      (四)是否受过中国 iiU览会放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 和 ìil 券交易所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选举董事、 iti 事外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 应当以恨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 州股 东大会 iill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