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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装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13  

                        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9.9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9,800.00 万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110,000.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出具《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2022〕000626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
长曹洪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协议签署完毕之日,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无锡化工装   中国银行股份有   年产 12,000 吨
备股份有限   限公司无锡太湖   高效换热器生产      544378310476       417,776,400.00
  公司         新城支行            建设
无锡化工装   中信银行股份有    补充营运资金    8110501012602047290   602,465,424.64
备股份有限   限公司无锡分行
  公司
无锡化工装                    年产 300 台金属
             宁波银行股份有
备股份有限                    压力容器及其配    78030122000390179     80,000,000.00
             限公司无锡分行
  公司                            套建设
                               合计                                 1,100,241,824.64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合计金额1,100,241,824.64元比募集资金净额1,100,000,000.00
元,多出241,824.64元,系募集资金存放产生的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国山、王海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