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传递、归集和管理职责,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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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以外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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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
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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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合并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 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七)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公司为生产经营所需向银行借款除外)、未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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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
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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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本单
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五
条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
(一)部门或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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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发送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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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如进行除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外的媒体宣传,应事前向公司证券部门确认宣传内容。除
证券部门外,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接待券商、基金、中小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等调研和信息沟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
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
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
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子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联络人以经营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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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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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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