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11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度内控制
度的建设和实际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
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
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
制和防范作用。因此,我们认可《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将
该报告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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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承
诺。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是为了
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
发展相匹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四、关于《关于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7 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持
续和健康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董监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董监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及薪酬结果表
示同意,我们认为 2023 年的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
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针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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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
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司既定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
事宜。本事项内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拟聘任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
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将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
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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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立虎 孙新卫 冯晓鸣
202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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