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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10-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及《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
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相关
意见均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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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丁淑洪女士、曾冠先生。

       丁淑洪,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东兴证券投资银行
总部业务董事。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仙坛股份(002746)、强力新材(300429)、
浙富控股(002266)、天味食品(603317)、春秋电子(603890)、友发集团(601686)、
中装建设(002822)等项目的 IPO 及再融资的保荐和承销工作,曾参与强力新
材(300429)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知识和投资银行工作经
验。

       曾冠,保荐代表人,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
务董事。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五矿资本(600390)、瑞和股份(002620)、人福医
药(600079)、天味食品(603317)、强力新材(300429)、上海雅仕(603329)、
固德威(688390)、通用电梯(300931)等项目的 IPO 及再融资的保荐和承销工
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丁淑洪女士和曾冠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发行保荐书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

       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为方妍红女士。

       方妍红,现任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济南高新
(600807)、华英农业(002321)、天味食品(603317)、中装建设(002822)、
贝斯达、宇邦新材等项目的 IPO 及再融资的保荐和承销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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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经验。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包括:王斌、胡孔威、李浩麒。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Zhejiang Guanghua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96,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孙杰风
设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1 日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 3-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307761859N
邮编                   314412
联系电话               0573-87771166
传真                   0573-87771222
互联网网址             www.khua.com
电子信箱               info@khua.com
                       塑料制品和饱和聚酯树脂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加工;镀铝膜
                       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
经营范围
                       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
                       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聚酯树脂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营业务               公司聚酯树脂产品作为粉末涂料的关键原材料,广泛应用于建材、
                       一般工业、家电、家具、汽车、3C 产品等众多领域。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及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经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机
构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慎核查,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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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利害关系;

     (六)本次发行上市,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除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辅导
机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外,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它需要说明的利害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
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本保荐机构保
荐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具体为:(一)项目组和业务部门构成第一道
防线;(二)质量控制部构成第二道防线;(三)内核管理部、合规法律部等相
关部门构成第三道防线。

     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审议流程、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内核流程和后续管理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议流程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设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立项小组(以
下简称“立项小组”)作为保荐承销与并购重组业务的立项审议机构,对投资银
行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具体流程如下:

     1、立项申请及业务部门内部审核

     项目组经过初步尽职调查,认为项目符合保荐机构立项标准,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提交利益冲突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立项申请报告和其他有助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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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和风险的材料。

       业务部门专职合规人员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对审
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项目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对全套
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2、质量控制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进行核查和判断,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表明确的审核意见。

       3、合规法律部利益冲突审查

       合规法律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表明确意见。

       4、立项小组审议和表决

       质量控制部下设立项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安排立项审议。在坚持回避原
则的基础上,从立项小组成员名单中选取立项委员,向立项委员发送立项材
料。

       立项审议和表决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5
人;(二)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与表决委员总人数的 1/2。

       立项小组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项目能
否立项做出决议。立项委员在收到立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核,
2021 年 5 月 13 日,同意票数达到参与表决委员 2/3(含)以上,表决通过。

       质量控制部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的立项决议,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后,
质量控制部将立项决议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5、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2021 年 5 月 18 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项目立项通过。

       (二)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项目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准备充分、申报文件制作完备,项目组和
业务部门内部审核后,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向质量控制部申请质量控制审核。

       质量控制部指派李洪伟、吴金达、石立陶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4 日对
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看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生产部门、仓库、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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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实地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查阅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初稿);对发行人主
要董事及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

       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对项目是否符合内核标准、申报文件是否符合要求、项
目组是否勤勉尽责、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等进行核查和判断,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出具质控初审报告;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
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

       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核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
完善,回复质控初审报告有关问题。

       出具验收意见后,质量控制审核人员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制作项目质量控制
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三)内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设置内核管理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
构,同时设置了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核流程如
下:

       1、内核管理部现场检查

       内核管理部指派张广新、马志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4 日进行现场核
查,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项目组及时认真回复。

       2、问核程序

       项目组提交问核会议申请,内核管理部复核后组织召开问核会议。

       问核会议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和问题开展。

       2021 年 7 月 1 日,问核会后,内核管理部出具了内核管理部复核意见。

       3、内核会议审议

       内核管理部在执行完现场检查和问核程序后,发送内核会议通知,将内核材
料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

       内核会议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召开。内核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核会
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核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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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
票,内核委员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召开和表决时,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
得少于 9 人,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至少有一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对审议事项的投票,同意票数达
到参会内核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表决通过;同意票数未达三分之二(含)
以上的,表决不通过。2021 年 7 月 7 日,内核会议表决通过。

     内核管理部督促项目组落实内核意见,由项目组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并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文件。

     (四)后续管理流程

     本项目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
后事项专业意见、补充披露等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
履行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之质量控制程序、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外披露持续督导等报告,均应当履行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之质
量控制程序、履行内核管理部书面审核之内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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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针对本次发行保荐事宜,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6 条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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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
发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
光华股份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进行了现场质检、初审,
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光华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的条件,同意推荐光华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并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

       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
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通知时间及通
知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依法定程序做出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
效。

       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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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
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面值、发行价格确定依据等作
出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的以下规定:

     (一)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
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独立
董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2〕9058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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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3,768.37
万元、83,875.26 万元、131,352.53 万元和 67,257.38 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9,142.98 万元、10,623.82 万元、
16,005.65 万元和 6,775.33 万元。发行人具备持续发展的行业、技术、产品和市
场基础,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会
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2〕9058 号《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及保荐机构适当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情况

     1、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发行人系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光华有限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并以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整体变更设立浙江光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
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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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相关资产
权属证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已经验资,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工商、税务、环保、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有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取得了上述人员的承诺,查阅了发行人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4、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资料,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及股份变动的批复文件、工商登记文件及股
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关人员了解了股东的
持股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
规章制度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法定代
表人或股东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参加了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规的辅导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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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相关考试,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
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
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文件、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告文件,并取得上述人员的相关声明。经核查,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以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及天健会计师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并取得发行人关
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声明、发行人住所地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税
务、社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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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保荐机构核查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业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会计管理
相关资料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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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会计相关资料、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会计管理相关资料、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
查,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
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合同、招股说明书、天健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确认评价。经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了
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6、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根据该等报告,发行人符
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142.98 万元、10,623.82 万元、16,005.65 万元和 6,775.33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
年及一期连续盈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经审计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153.67 万元、5,404.99 万元、-2,528.13 万
元和 294.14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73,768.37 万元、83,875.26 万元、131,352.53 万元和
67,257.3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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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注册
资本为 9,600.00 万元,总股本为 9,600.00 万股。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不高于 20%。发行人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42,721.68 万元,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2022〕9062 号《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8 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
重大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
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

     9、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等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0、保荐机构核查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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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取得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证书及
业务资质证书,并对发行人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光华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规定的发行条件。

       六、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相关备案情况进行了审慎
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8 名自然人股东,4 家机构股东。
发行人 4 家机构股东中 2 家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且均已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登
序号              股东               基金编号            基金管理人
                                                                         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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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               基金编号              基金管理人
                                                                                    记编号
        杭州广沣启辰股权投资合
 1                                    SJK741        浙江广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4913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兰溪普华臻宜股权投资合                      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
 2                                    SJH412                                      P1002055
          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公司

       发行人其他 2 家机构股东中,海宁风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投资资金均直接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海宁志伯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资金均直接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上述股东不
存在定向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将投资相关事宜委托于基金管理人且未向任何基金
管理人支付过任何管理费用,也未进行任何受托资产管理或对任何基金收取任何
管理费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的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东兴证券
就本次发行上市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
核查,发行人除聘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
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聘请第三方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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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92.80%、
88.46%、92.29%及 91.72%。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精对苯二甲酸(PTA)、
新戊二醇(NPG)、精间苯二甲酸(PIA)等化工原材料。作为基础化工原料,
PTA、NPG 和 PIA 价格会随着自身供求关系和石油价格波动而波动,进而影响
公司采购及生产的成本。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价格波动频繁,2021 年以来,
公司原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具体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WIND

     由于公司产品价格调整通常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
风险并不能完全、及时转嫁给客户,从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此外,由于主要原
材料占公司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如果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原材料采购将占用更
多的资金,从而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因此,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主要原材料
价格波动影响利润水平和流动资金占用的风险。

     2、下游市场需求增长不如预期、市场容量有限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2019 年至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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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司聚酯树脂产品销量分别为 7.11 万吨、9.66 万吨及 10.55 万吨,年复合增
长率为 21.81%;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统计,2017 年至 2020
年我国聚酯树脂市场销售总量分别为 68.6 万吨、78.7 万吨、88.1 万吨、99.5 万
吨,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13.20%,行业前十的企业销量占据了近 70%的市场份额,
集中度相对较高,头部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产能扩张较快,大企业之间竞争愈发
激烈。若未来“漆改粉”的趋势放缓,下游市场需求增长不如预期,市场容量增
长有限,存在公司产品销量增速下降,产能无法完全消化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的风险。

     3、受下游行业波动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直接客户主要为
粉末涂料生产商,并最终应用在建材、一般工业、家电、家具、汽车、3C 产品
等众多领域。上述领域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较大,若未来
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诸多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导致相关产业景气度下降,下游
建材、一般工业、家电等主要领域对粉末涂料需求降低或粉末涂料的销售价格不
能随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而相应调整,进而影响公司聚酯树脂的销售,将对公司的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67.29%、69.06%、
76.50%及 77.50%,主要供应商包括了巴斯夫、乐天化学、LG 化学、恒力石化等
国内外大型化工原料生产企业或贸易商。公司原材料供应商所处行业为石油化工
行业,集中度较高。若公司未来无法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则公司所需
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质量、价格和稳定性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行业属于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市场化程度高,经过
多年充分竞争及发展,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头部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产能扩张
较快,大企业之间竞争愈发激烈,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与大
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市场份额逐步被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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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行业内已经形成一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一类是以神剑股份、
广州擎天及发行人等为代表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国内企业,规模化生产能力较
强,产品品种比较齐全,对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具有快速响应能力,产品竞争力持
续增强,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另一类是以帝斯曼公司(DSM)、湛新公司(Allnex)
为代表的国外聚酯树脂公司,品牌知名度高,在部分高端功能性粉末涂料市场具
有优势。未来公司若不能紧跟市场趋势,积极应对变化的市场竞争格局,不能进
行持续技术升级和创新,研发生产出更多优质产品,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
则将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影响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6、新冠疫情的相关风险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全球各行各业均受到不
同程度的影响。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形势已基本得到有效控制,但尚未完全解除,
国内多个地区仍出现疫情反复,特别是境外疫情形势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部分国家疫情形势较为严峻。如果国内疫情防控成效不能保持、出现疫情反弹或
国外新冠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可能会对公司的销售和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
响。

       在采购方面,受疫情影响国际原油价格及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可能会出现波
动。若市场需求下降可能导致原油及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致使公司的存货
跌价准备增加;若上游企业生产开工不足,可能导致主要原材料供应不足、价格
上升,从而导致公司成本上升,利润下降。

       在销售方面,粉末涂料的终端应用涉及产品出口,如建材、家电产品等,如
国内疫情防控成效不能保持、出现疫情反弹或国外新冠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终
端需求低迷可能会导致粉末涂料整体需求下降从而影响公司销售。此外,国内粉
末涂料生产商普遍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如果新冠疫情出现反复或进
一步扩散,可能导致公司客户出现经营困难,货款无法按期收回甚至无法收回。

       7、限电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能耗双控的决策部署,2021 年下半年全国包括
发行人及部分供应商和客户所在区域的多个省市开始实施限电措施,限电措施在
一定程度上导致原材料到货周期和生产排期延长,生产效率下降、生产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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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限电措施亦影响下游客户的生产及其对聚酯树脂的采购需求。如果发行人或
其供应商、客户所在地区的电力供应持续紧张,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4,745.71 万元、30,954.55 万元、
43,839.78 万元和 51,628.60 万元,系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司销售规
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有可能继续增加。此外,国内粉末涂料生产商数量众多,
普遍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利,或下游粉
末涂料生产商经营不善,将导致应收款不能及时收回,进而对公司的资产结构、
偿债能力及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及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5.46%、24.45%、21.44%和 18.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170.99 万元、10,725.92 万元、16,263.39 万元
和 7,242.41 万元。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2019 年度至 2021 年公司
主营业务毛利率处于相对较高水平,2021 年度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毛
利率有所下降。公司上下游价格变动的传导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公司原材料
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并不能完全、及时转嫁给客户。2022 年 1-6 月,受原材料价
格波动、新冠疫情停工停产等影响,发行人毛利率仍有所下降并致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20.09%。未来公司可能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辅材料价格上升、能源及用工成
本上升等不利因素而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出现波动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员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及所得税加计扣除等主要税收优惠影响净利
润金额分别为 1,762.02 万元、2,434.77 万元、2,934.81 万元和 1,615.07 万元,占
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9.21%、22.70%、18.05%和 22.30%。若未来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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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税负可能有所增加,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4、偿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是一个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由于公司自有资本较小,公司
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银行借款、自身积累以及商业信用,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4.51%、49.88%、54.03%和 53.34%,公司资产负债率较
高。此外,为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公司将主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专利抵押(质押)给贷款银行,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用于抵押的投资性房
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合计为 28,560.51 万元,占资产
总额的 18.8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44、1.71、1.65 和 1.73,
速动比例分别 1.30、1.51、1.47 和 1.49,相对较低,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
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银行将可能对公司资产采取强
制措施,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5、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179.07 万元、8,883.52 万元、
12,126.95 万元和 15,892.71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9.93%、11.96%、11.15%
和 13.74%,公司存货以原材料及库存商品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
备分别为 535.15 万元、779.55 万元、726.12 万元和 444.06 万元,如果市场需求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损失
的风险。

     6、汇率波动及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6.92%、14.04%、16.24%
和 14.25%。公司与国外客户、供应商主要以美元和欧元结算。报告期内,美元
和欧元兑人民币汇率存在一定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净利润,公司汇兑净
损益(汇兑损失以正数表示)分别为-19.36 万元、40.46 万元、303.25 万元和 114.61
万元。如果未来美元和欧元兑人民币的汇率继续波动,将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
定影响。同时受贸易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对部分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销售
有所波动,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继续升级,将会对公司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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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3,768.37 万元、83,875.26 万元、131,352.53
万元及 67,257.3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9,170.99 万元、10,725.92 万元、16,263.39
万元及 7,242.41 万元。公司发展过程中,如出现本节所述的行业、市场及公司自
身不利因素或风险事项,以及公司未预料到的风险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上
述不利因素或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下滑,利润总额减
少,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相关不利因素或风险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
险叠加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 50%以上甚至亏
损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和研发风险

     近年来,在市场需求和环保政策的推动下,绿色涂料行业高速发展,其中粉
末涂料所用的聚酯树脂也在不断加快技术的升级与迭代,公司未来若不能根据市
场变化持续创新、开展新技术的研发,或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不成功,或未能准
确把握产品技术和行业应用的发展趋势导致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不如预期,公司聚
酯树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减弱,从而影响公司业务拓展和公司业绩。

     2、核心技术可能泄密及技术人才可能流失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聚酯树脂的研发设计、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核心技术是构建
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公司能否持续研发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并进行量
产、能否有效控制生产成本并确保产品品质均有赖于上述核心技术的发挥。若出
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外流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严重泄密,将对公司
创新能力的保持和竞争优势的延续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是推
动公司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承载公司核心技术的载体。若公司未能进行
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并保持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水平,将可能
导致技术人才流失,对公司核心技术的发挥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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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日益

严格,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新的环境法

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标准,从而增加公司环保支出和污染物治理成本。此外,

如果因人为操作不当、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则相关主

管部门可能对公司采取处罚、停产整顿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给公司生产

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但由于可能受到突发环境变化影响,
以及化工企业部分生产环节需人工操作,公司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潜在风
险。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进
而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较高可能引致不当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孙杰风、孙培松。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孙杰风
直接持有公司 65.63%的股份,并通过风华投资控制公司 7.29%的表决权,合计
控制公司 72.92%的表决权;孙杰风之父孙培松直接持有公司 5.21%的股份,孙
杰风之妹孙梦静直接持有公司 2.08%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孙培松及
其一致行动人孙梦静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80.21%,控股比例较
高。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人事任
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风险。

     4、公司快速发展引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将大幅增加,公
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趋于复杂化,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对
公司管理团队在经营管理、资源整合、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及驾驭能力提
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团队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和产能迅速
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
不能对每个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将可能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将面临
一定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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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按计划顺利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年产 12 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设项目。实
施该项目可能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系统风险因素,导致建设周期被延长,影响
公司的投资效益。项目实际建成后,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原材料价格的变化等
也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发生差异,致使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低于预期水平。如果募集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将会直接影响项目投资收益和公司整体效益。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由目前的 9.9 万吨/年提高至
21.9 万吨/年,新增产能与现有产能相比大幅提高。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
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我国聚酯树脂市场销售总量分别
为 78.7 万吨、88.1 万吨、99.50 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行业市场容量相对有
限。如果未来聚酯树脂市场需求增速下滑、宏观经济形势变动或新技术突破出现
替代产品,可能造成产品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市场开拓不利等情形,公司将面临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产能利用率下降的风险。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
金从投入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
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
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 81,732.76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43,283.08 万元,建成
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2,716.19 万元,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所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并产生效益,新增投资所产生的折旧将对
公司未来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六)股票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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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失败风险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行人出现
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等情形,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
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由于发行价格、参与询价投资者人数及申购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
购数量受宏观经济、二级市场预期、投资者心理因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发行人
存在发行认购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2、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
景的影响,而且受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
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的影响而背离其投资价值,
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聚酯树脂是粉末涂料的主要原材料,粉末涂料是一种环境友好型涂料,与普通
溶剂型涂料及水性涂料不同,具有无污染、利用率高、能耗低、不含有机溶剂等优
点,已广泛用于建材、一般工业、家电、家具、汽车、3C 产品等各个领域。近年来,
随着国家环保治理的不断深入,绿色发展的理念在涂料行业逐渐深入人心,在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与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不断出台的大背景下,粉末涂料应用越来越广泛,
代替油漆涂料的“漆改粉”趋势明显,聚酯树脂的市场需求亦随着粉末涂料行业的
发展持续增长,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光华股份依托多年来在聚酯树脂行业的研发积累,形成了技术及产品优势、规
模及成本优势、服务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
的统计,公司产品连续多年销量居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行业第二,公司品牌及产品
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市场地位突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顺利实施,将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并进一
步提升发行人在行业内的市场份额,为发行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增强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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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十、保荐机构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
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
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管
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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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丁淑洪                         曾    冠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

                                     方妍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杨   志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马   乐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张   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张 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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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东兴证券
授权丁淑洪、曾冠担任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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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丁淑洪                   曾   冠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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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是否符合双人双签规定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于该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
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以下说明与承诺: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丁淑洪、曾冠不存在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申报在
审企业。

      二、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最近三年内,丁淑洪女士曾担任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603890,主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603317,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601686,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有违法违规记录,
符合可以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的规定。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最近三年内,曾冠先生曾担任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603329,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300931,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9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17,主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承诺:丁淑洪、曾冠最近 3 年内均无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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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
处分。



     特此说明与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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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双人双签规定的说明》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淑洪                   曾   冠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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