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5-1-2-1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聘任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发行人律师,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之重 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 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1-2-2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目 录 释 义.......................................................................... 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3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7 二十二、结论意见 ............................................................. 27 5-1-2-3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除此之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期间内 指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天健 指 计报告》 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1〕10349 号《内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10349 号《关于浙江光华 指 控鉴证报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10352 号《关于浙江光华 天健审〔2021〕10352 号《纳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 税鉴证报告》 证报告》 5-1-2-4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经分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 各项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1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参加该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9,6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00%。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适用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中介机构的议案》等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各项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有关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且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授权,且该等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授权之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5-1-2-5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 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 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 号)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有关 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 续实行核准制,适用本次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继续适用《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即尚需得到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继 续适用本次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即尚需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 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5-1-2-6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6、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规定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 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已发行股票和本次拟发行 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 排等公司治理特殊安排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5-1-2-7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 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 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与东兴证券签订了《浙江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兴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委托东兴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 下列条件: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依法选聘了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求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及相关主要资产,发行人 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同时,根据天健审〔2021〕 1034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41,559,210.26 元、91,709,867.49 元、107,259,152.43 元、 90,632,854.15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光华股 份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5-1-2-8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并上市继续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相关规定,即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 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如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之“(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要求。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三十 条规定的下列规范运行要求: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等制度,并依据前述制度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 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等相应机构,配置了相应的 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 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5-1-2-9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 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已明确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财务与 会计要求: 5-1-2-10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天健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1〕10349 号《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光华股份公司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内部控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亦对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关联方 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 方存在的资金往来情形已清理规范完毕,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在《招股说 明书》中所披露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净利润 分别为 41,559,210.26 元、91,709,867.49 元和 107,259,152.43 元;扣除非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9,243,351.45 元 、 91,429,837.45 元 和 106,238,214.51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经营活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8,485,842.22 元 、 101,536,719.49 元 和 54,049,866.52 元,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④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9,6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 产账面价值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1-2-11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为 299,470,471.26 元,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7)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 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行业地位或 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四) 项的规定; ⑤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 项的规定; 5-1-2-12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⑥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 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继续适用《证券法》 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除尚需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 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设立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过程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由光华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天健审〔2021〕 1034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固定资产清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专利的《证明》、国 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商标的《商标档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劳动用工情况的更新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 2021 年 6 月 的员工名册、工资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抽查)、社 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存名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名单并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及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更新如下: 5-1-2-13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合计 302 人,均与 其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领取薪酬,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共 302 人,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已为其中 270 人办理并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为 259 人办理并缴纳了 住房公积金。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部分员工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缴纳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如下(单位:人): 未缴纳原因 员工 缴纳 未缴 时间 项目 人数 人数 人数 退休返聘或超龄无法缴纳 自行缴纳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267 35 33 2 生育保险 2021.06.30 302 工伤保险 270 32 30 2 失业保险 257 45 43 2 住房公积金 259 43 43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共有退休返聘或超龄人员 43 人, 根据现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住所地相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累计缴 费达到规定年限后,方能在退休后享受相关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 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失业保险除外)。据此,发行人为已退休但相关社会 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33 名退休返聘人员继续缴纳相应社会保险。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事项出具承诺,因司法机关认定合理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款 项、处罚款项及其他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将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 额承担。 4、根据发行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浙江 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 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1)查询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 间内未受到过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主管部门的处罚。 5、发行人上述劳动用工情况的更新未导致发行人人员独立性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独立、完整,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 务独立体系及相关主要资产,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 主经营的能力。 5-1-2-14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查询记录、发行人期间内的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股东风华投资、广沣启辰、普 华臻宜和海宁志伯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 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查询记录、发行人期间内的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期间 内,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全部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及其他第三 方权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光华进出口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光华进出口出具的说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光华进出口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仍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 资和经济合作司官方网站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结果公开名录专栏 (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_zj/pages/fem/CorpJWList.html)查 询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子公司、分 支机构等方式从事境外经营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查询记录、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 料、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的股 5-1-2-15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东大会会议文件,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0%以上,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查询记录、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 料、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商标、专利及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期间内,发行 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持股 5%及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关联方的 工商登 记 资 料 并 经 本 所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孙梦静因缔 结婚姻关系,孙梦静之配偶及其配偶的父母成为发行人新增关联自然人。 经核查,该等新增关联自然人的对外投资或任职的企业为发行人新增关联 方,具体情况如下: 编 关联人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 材产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石棉 水泥制品销售;砖瓦销售;地板销售; 孙梦静配偶之母高 嘉兴储盛建筑 家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门窗销售; 红霞持股 100%并 1 材料有限公司 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 担任执行董事兼 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理 高红霞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海宁市硖石丝 服务:理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孙梦静配偶之母高 2 享理发店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红霞为其经营者 海宁市艾尔妃 批发、零售:皮革服装、裘皮服装、毛 孙梦静配偶之母高 3 红服饰商行 皮服装、其他服装、鞋帽、箱包、袜子、 红霞为其经营者 5-1-2-16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 关联人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日用百货 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海宁市海昌艺 孙梦静配偶之母高 4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馨理发店 红霞为其经营者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本节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 关系外,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 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新增接受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编 被担 担保的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合同编号 号 保人 发生期间 (万元) 类型 571XY202120210124 最高额 1 孙培松 98-01 发行人 571XY 3,000 招商银行 571XY202120210124 202120210124 最高额 2 孙杰风 股份有限 发行 98-02 98 号《授信协 3,000 保证 公司嘉兴 人 571XY202120210124 议》项下每笔 最高额 担保 3 赵敏燕 海宁支行 98-03 债权到期日另 3,000 571XY202120210124 加3年 最高额 4 王小园 98-04 3,0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上述新增关联担保外,发行人与发行人关 联方之间未新增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期间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主营业务的说明、发行人持股 5%及以上股 东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联 方调查表和承诺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 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中披露了发行人已采取的避免与关联方同业竞 5-1-2-17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争的措施,期间内,前述避免与关联方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更。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 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 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9,600 万元。根据 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 产为 561,731,051.32 元,总资产为 1,221,517,384.00 元。 (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披露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不动产、专利、商标等主要财产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 况如下: 1、不动产权 (1)新增不动产权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提及的发 行人坐落于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 3-1 号的门卫室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土地使用 编 权利 权利 权面积/建 土地使用权 他项 权证号 坐落位置 权利类型 用途 号 人 性质 筑面积 期限截至 权利 (m2) 国有建设 浙(2021)海宁 海宁市盐官 发行 用地使用 出让/ 工业用 1 市不动产权第 镇环园东路 0/116.32 —— 抵押 人 权/房屋 自建房 地/工业 0056857 号 3-1 号 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出具的发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新增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门卫室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新 增不动产权。 (2)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出具的发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因办理上 述门卫室不动产权证书,需将坐落于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 3-1 号国有土地使用 5-1-2-18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权上附着的全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整体变更,本次变更除上述门卫室之不动 产权证书为新取得外,其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均只涉及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的变 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编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 现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 号 1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159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3 号 2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07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5 号 3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08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6 号 4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09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7 号 5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0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8 号 6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1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9 号 7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2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14 号 8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3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50 号 9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4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39 号 10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5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0 号 11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6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1 号 12 浙(2019)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75217 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42 号 2、专利及商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 师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 http://cpquery.cnipa.gov.cn )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http://sbj.cnipa.gov.cn)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 产”部分披露的发行人的专利权及商标权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存在其他变化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新增不 动产权系发行人以申请方式取得,并已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亦不存在可预见的潜在产权纠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其不动产 权上新设立的担保以及原有已设立的担保变更情况如下: 1、2021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编 号为 2021 海宁(抵)字 0327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 5-1-2-19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以浙(2020)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3836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上属在建工程建筑 作为抵押物,为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在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额不超过 6,960 万元的因借款、银行承兑、 信用证、贷款承诺、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1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已就此抵押事项办理了编号为浙(2021)海宁市 不动产证明第 0043118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 2、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 支行签订编号为 8751320210005618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发 行人以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6839-0056843、0056845-0056850、 005681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上属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其与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至 2026 年 8 月 24 日期间内发生的, 最高额不超过 18,600 万元的因借款、银行承兑、担保、票据贴现、贷款承诺、 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已就此抵押事项办理了编号为浙(2021)海宁市 不动产证明第 0046704 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 3、2021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 《抵押变更协议》,约定将编号为 2016 年海宁(抵)字 0514 号《最高额抵押合 同》的抵押担保期间由“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变更为“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9 日”。 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 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发行人主要财产 的担保”及本节披露的情形外,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其他限制,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 发行人发行人房屋土地租赁”部分披露的发行人房屋土地租赁情况外,根据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部分披露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 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情况。 5-1-2-20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提供的相关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如下: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采购框架协 议或订单情况如下: 编 协议 供应商名称 产品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号 性质 937,860 采购 1 LG CHEM, LTD 新戊二醇 SALES CONTRACT 2021.10 美元 订单 LOTTE CHEMICAL LOTTE CHEMICAL 精间苯二 957.000 采购 2 CORPORATION PROFORMA 2021.11 CORPORATION 甲酸 美元 订单 INVOICE 山东富丰柏斯托 三羟甲基 876,000 采购 3 销售合同 2021.09 化工有限公司 丙烷 元 订单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编 担保 被担 担保 担保合同 签订 主债权人 担保范围 号 人 保人 类型 编号 日 中国工商 以不动产为发行人 2021.08.02 2021 年海 发行 发行 银行股份 抵押 2021. 至 2024.04.30 期间内与主债权 1 宁(抵)字 人 人 有限公司 担保 08 人发生的最高额为 6,960 万元的 0327 号 海宁支行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浙江海宁 以不动产为发行人 2021.08.25 农村商业 发行 发行 抵押 875132021 2021. 至 2026.08.24 期间内与主债权 2 银行股份 人 人 担保 0005618 08 人发生的最高额为 18,600 万元 有限公司 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盐官支行 除上述新增重大担保合同外,2021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抵押变更协议》,约定将双方原签署的编号为 2016 年海宁(抵)字 0514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担保期间由“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变更为“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9 日”。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中的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融资合同情况如下: 编 月利率 金额 贷款人 合同号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 (万元) 浙江海 宁农村 根据 商业银 8751320210005618 行股份 8751120210 2021.08.11-2 1 3.625 1,000 《最高额抵押合同》, 有限有 015323 022.08.10 由发行人以不动产提 限公司 供抵押担保 盐官支 行 中国工 2021 年(海 2021.10.09-2 根据 2016 年海宁 2 3.625 1,000 商银行 宁)字 01991 022.10.09 (抵)字 0514 号《最 5-1-2-21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编 月利率 金额 贷款人 合同号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 (万元) 股份有 号 高额抵押合同》,由 限公司 发行人以不动产提供 海宁支 抵押担保 行 根据 2021 年海宁 (抵)字 0327 号,《最 中国工 贷款总额度 高额抵押合同》,由 商银行 25,000 万元, 2020 年(海 累计提款 发行人以不动产提供 股份有 于 2022 年 12 3 宁)字 02322 4.080 8,287 万 抵押担保;根据 2020 限公司 月 31 日前分 号 元 年海宁(自贷保)字 海宁斜 次提款,按照 0188 号《最高额保证 桥支行 约定计划还款 合同》,由孙杰风、 王小园提供保证担保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中的 1,000 万元 以上的建设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①2021 年 9 月,发行人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智能化立 体仓库系统设计、供货、施工总承包项目》,约定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在发行人厂区内提供物流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制作、运输、交货、安装、调试、 试运转、操作人员培训等内容,总工期 7 个月,合同金额 1,750 万元。 ②2021 年 11 月,发行人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发行人委托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研发中心项目”,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11 月 1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8 月 18 日,签约合同价 2,169.34 万 元。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除上述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外,发行人无其他新增正在履行中的重 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期间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其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期 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的重大债权债务。 (四)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51,825.07 元,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5-1-2-22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4,087,065.44 元,其中金额在 500,000.00 元及以上的为光华进出口应付运保费 3,850,178.56 元。除前述其他应收款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金额在 500,000.00 元及以上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 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发 行人登记基本情况查询记录、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期间内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没有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 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没有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兼并或出售的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发 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后确认,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未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运作情况”所披露的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监事会召开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召开了 1 次董 事会、1 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决议等 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及签署真实、有效。 5-1-2-23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期 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未对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其 他有关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除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披露的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 关事宜向董事会作出授权外,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无新增重大授权 事项。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披露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发行人登记基本情况查询 记录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关 联方调查表和任职资格说明及承诺、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独立董事的培训证书并经本所律师互联网查询,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0352 号《纳税 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的纳税申报表,期间内,发行人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执行的税(费)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2-24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0352 号《纳税 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税收优惠事项。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1、根据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政 补助明细、财政补助收款凭证、财政补助政策文件,期间内,发行人新取得的财 政补助情况如下: (1)根据海宁市财政局、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第二批 专利补助经费的通知》(海财预〔2020〕460 号)文件、海宁市盐官镇人民政府 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收款凭证,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海宁市盐 官镇人民政府拨付的专利补助资金 600.00 元。 (2)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海 政办发〔2019〕126 号)文件、海宁市就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收 款凭证,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收到海宁市就业管理处拨付的吸纳就业困难 人员补贴 3,174.00 元。 2、除上述政府补助外,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及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金额合计 1,894,048.96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期间内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取得了地方政府及 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 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 重大违法行为,亦没有受到过有关税务行政机关的相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5-1-2-25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外,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年产 12 万吨粉末涂料用聚 酯树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已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批复意 见,该等项目已经取得的批复意见未发生变化,该等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期间内 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的产品 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已履行了相关备案或审批程序。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招股说明书》,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未发生变化,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天健审〔2021〕10348 号《审计报告》、海 宁市人民法院和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 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1-2-26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承诺、企业信用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孙培松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孙杰风、总经理姚春海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 的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并就 《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重大法律事实与发行人、东兴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 了讨论,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有关条件;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1-2-27 光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华荣 负责人:颜华荣 王 侃 孙敏虎 蓝锡霞 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