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光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股份”或“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东兴证券对光华股份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
光华股份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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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文件、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与公司内部审计人
员、高管人员沟通等方式,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
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华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光华股份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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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淑洪 王 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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