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2-07-04
君会?拿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杭州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楚环矛科斗技
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巾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首发管理办法)) " )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 则 第 1 2 号一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编报规则 12 号)) " )等法律 、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 下简称"规
范性文件" )的规定于 2 021 年 6 月 2 1 日出具《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 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和《关
于杭州| 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
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于 202 1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以 2018 、 2019 、 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为报告期的《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井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 )))"),前
述《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以下统称"己 出 具律师文件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 )己对发行人
20 19 、 2020 、 2021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 )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天健审 (2022) 68 号) (以下简称" <<审
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健审 (2022) 69 号) (以下简称" <<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 ) ,本所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结合发行人自
2021 年 9 月 25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出具日之后 一 门)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文中另有定义的除外〉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
5-1-4-1
5-1-1
5-1-4-2
5-1-4-3
5-1-4-4
5-1-4-5
5-1-4-6
5-1-4-7
5-1-4-8
5-1-4-9
5-1-4-10
5-1-4-11
5-1-4-12
5-1-4-13
5-1-4-14
5-1-4-15
5-1-4-16
5-1-4-17
5-1-4-18
5-1-4-19
5-1-4-20
5-1-4-21
5-1-4-22
5-1-4-23
负 责 人:
涩v
\
?
/
/勺
/
〈
一
t 艾
二 0 二年乡月)Q日
5-1-4-24
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