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楚环科技 股票代码:001336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huhu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108 号 5 幢 6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环科技”、“发行人”、“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陈步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陈步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3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4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意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意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时永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6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4、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 发行人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7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5、股东元一投资、楚一投资 发行人股东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8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6、股东、董事陈晓东 发行人股东、董事陈晓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9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7、股东、董事钱纯波 发行人股东、董事钱纯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10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8、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11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9、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金生侠、徐飞星、李碧云和担任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吴城垦(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12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担任发行人外部董事的杨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3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14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 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 15 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3)实际控制人陈步东控制的元一投资(持有发行人 8.19%股权)、楚一投 资(持有发行人 4.55%股权)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16 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2、浙楚投资 发行人股东浙楚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启动稳定股 17 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期末之后公司股票有除权除息 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将 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 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 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8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在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 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 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 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 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 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 的 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19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 和(税后)的 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 案。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陈晓东、钱纯波、杨媛及高级管理人员吴城垦 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发行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 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 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 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不再实施上述买入 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 20 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执行,但将遵循以下 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 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 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1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 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国更 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内业务的覆盖面,凭 借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 布局。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 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2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等导致回购股份和向 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 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 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 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 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 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 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24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切实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 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 25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 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 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 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致行动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 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6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 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 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 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发行人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本单位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环科技”) 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单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单位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单位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 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单位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单 位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单位不得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27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环科技”) 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 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 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 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 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 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 28 得的薪酬及津贴,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4、如本人违反承诺,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 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 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 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 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度的 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29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支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至(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 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的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 31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 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具专 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82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2,009.35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 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009.35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 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200.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 1,808.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发行价格为 22.9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2〕69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楚环科技”,股票代码“001336”,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 2,009.3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 年 7 月 25 日 3、股票简称:楚环科技 33 4、股票代码:00133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37.35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9.35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009.35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陈步东 19,794,352 24.63 2025 年 7 月 25 日 徐时永 11,459,888 14.26 2025 年 7 月 25 日 吴意波 7,128,160 8.87 2025 年 7 月 25 日 其中,1,096,640 股于 2023 安吉浙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年 7 月 25 日可上市交易; 5,308,278 6.60 限合伙) 4,211,638 股于 2023 年 8 首次公 月 7 日可上市交易 开发行 杭州元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前已发 4,934,880 6.14 2025 年 7 月 25 日 限合伙) 行的股 陈晓东 2,741,600 3.41 2025 年 7 月 25 日 份 杭州楚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2,741,600 3.41 2025 年 7 月 25 日 限合伙) 钱纯波 2,193,280 2.73 2025 年 7 月 25 日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236,362 1.54 2023 年 8 月 7 日 任倩倩 1,096,640 1.36 2023 年 7 月 25 日 刘同 1,096,640 1.36 2023 年 7 月 25 日 34 吴园园 548,320 0.68 2023 年 7 月 25 日 小计 60,280,000 75.00 - 网下配售股份 2,009,000 2.50 2022 年 7 月 25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8,084,500 22.50 2022 年 7 月 25 日 的股份 小计 20,093,500 25.00 - 合计 80,373,5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中文名称: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Chuhu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28.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实收资本: 6,02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步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1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28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108 号 5 幢 6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5773584319P 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通风管道的制造;环保工 程、市政工程、废气处理工程、自动化系统工程、电子工程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 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通风管道、电气设备、电 子设备的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凡涉及许可证件的,凭有效 经营范围: 许可证件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 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 方可经营);给排水设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仪器仪表、 管道、电子产品、电气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水暖器材、 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废气恶 主营业务: 臭治理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主要产品为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同时,公司还提供水处理设备的代理销售及设备维修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所属行业: 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 邮政编码: 310015 公司电话号码: 0571-88063683 公司传真号码: 0571-8805469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zctkj.com/ 电子信箱: chkj@hzchkjgf.com 董事会秘书: 吴城垦 3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持股数(股) 后股本 比例 直接持股 19,794,352 24.63% 董事长、总 2022 年 6 月 10 日 1 陈步东 元一投资间接持股 306,873 0.38% 经理 -2025 年 6 月 9 日 楚一投资间接持股 803,591 1.00% 董事、行政 2022 年 6 月 10 日 2 吴意波 直接持股 7,128,160 8.87% 部总监 -2025 年 6 月 9 日 董事、副总 2022 年 6 月 10 日 直接持股 11,459,888 14.26% 3 徐时永 经理 -2025 年 6 月 9 日 楚一投资间接持股 343,419 0.43% 董事、江南 2022 年 6 月 10 日 4 陈晓东 直接持股 2,741,600 3.41% 销售总监 -2025 年 6 月 9 日 董事、江北 2022 年 6 月 10 日 5 钱纯波 直接持股 2,193,280 2.73% 销售总监 -2025 年 6 月 9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6 杨媛 董事 浙楚投资间接持股 [注] [注] -2025 年 6 月 9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7 许响生 独立董事 未持有股份 - - -2025 年 6 月 9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8 胡峰 独立董事 未持有股份 - - -2025 年 6 月 9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9 赵鹏飞 独立董事 未持有股份 - - -2025 年 6 月 9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10 金生侠 监事会主席 元一投资间接持股 1,096,640 1.36% -2025 年 6 月 9 日 2022 年 6 月 10 日 元一投资间接持股 191,625 0.24% 11 徐飞星 监事 -2025 年 6 月 9 日 楚一投资间接持股 41,062 0.05% 2022 年 6 月 10 日 12 李碧云 监事 元一投资间接持股 136,875 0.17% -2025 年 6 月 9 日 财务总监、 2022 年 6 月 10 日 13 吴城垦 楚一投资间接持股 164,250 0.20% 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6 月 9 日 [注]: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礼瀚投资为公司股东浙楚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浙楚投资 1.09%出资比例。杭州翠柏聚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礼瀚投资 55%出资 比例,杨媛持有杭州翠柏聚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17%出资比例。杨媛通过浙楚投 资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后 0.000066%股权,持股数量为 53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以任何形式直接 37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陈步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32.84%的股权,通过担任元一投资和 楚一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12.74%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45.58% 的股权;吴意波直接持有发行人 11.83%的股权。陈步东与吴意波为夫妻关系, 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57.41%的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步东: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二 级建造师,身份证号码为 42212819741125****。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职杭州钢铁集团热带厂技术员;2001 年 10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职上海卓锦工 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泰科流体控制有限 公司销售人员;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职杭州楚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6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职杭州楚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 年 5 月至今,任职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 年 12 月 22 日当选第六届黄冈市政协委员,2022 年 1 月 13 日当选第一届杭州市拱墅 区政协委员。 吴意波:女,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 份证号码为 33022719781223****。2001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职龙安-泛华 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2005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职杭州楚天 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2019 年 5 月至今,任职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行政部总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38 姓名 对外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杭州元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468.70 万元人民币 6.22% (有限合伙) 陈步东 杭州楚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200.30 万元人民币 29.31% (有限合伙)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 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7,941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本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的比例(%) 1 陈步东 19,794,352 24.63 2 徐时永 11,459,888 14.26 3 吴意波 7,128,160 8.87 安吉浙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4 5,308,278 6.60 合伙) 杭州元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5 4,934,880 6.14 合伙) 6 陈晓东 2,741,600 3.41 杭州楚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7 2,741,600 3.41 合伙) 8 钱纯波 2,193,280 2.73 9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236,362 1.54 10 刘同 1,096,640 1.36 11 任倩倩 1,096,640 1.36 合计 59,731,680 74.31 注:发行人发行后 10 至 11 名股东持股数量相同,故一并列示。 3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9.3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22.9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股票发行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 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 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 1、4.6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2、2.7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40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 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336.32357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9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1,808.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17693991%,有效申购倍数为 4,593.60405 倍。 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73,976 股,网下发行余股 918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包销股数为 74,894 股,包销金额为 1,719,566.2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比例为 0.3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134.68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 费用(不含税)7,877.8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56.82 万元。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2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7,877.86 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4,110.6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945.28 律师费用 1,240.5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73.8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7.58 合计 7,877.86 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此费用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 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1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3.9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56.82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7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合计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05 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4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2〕68 号”审计报告,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3253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 年 1-3 月主要财务 信息及经营情况及 2022 年 1-6 月经营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 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4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2 年 7 月 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不存在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事项,未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联系电话: 0571-28110996 传真: 010-85127999 保荐代表人: 王元龙、包静静 项目协办人 吴衢成 项目经办人 杨建清、王筱、张汝斌、洪俊杰、王力、蒋小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楚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杭州楚 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45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6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