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楚环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2-07-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382
号”文核准,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环科技”、“发行人”、“公
司”)2,009.35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楚环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
机构”)认为楚环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
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概况

    中文名称: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Chuhu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6,028.00 万元

    实收资本:6,02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步东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1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9 年 5 月 28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108 号

    公司网址:http://www.hzctkj.com/

    经营范围: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通风管道的制造;环保工程、
市政工程、废气处理工程、自动化系统工程、电子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通风
管道、电气设备、电子设备的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凡涉及许可证件的,凭有
效许可证件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给排水设备、机电设
备、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管道、电子产品、电气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水暖器材、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杭州楚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有限”)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楚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楚天有限以 2019
年 1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陈步东、徐时永、吴意波、元一投资、陈晓东、楚一投
资、钱纯波、刘同、任倩倩、吴园园等 10 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
以楚天有限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将楚天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楚天有限股东会决议:确认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4687 号”《审计报告》;并审议通过了折股方
案,杭州楚天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485.49 万元,
将该净资产中 4,006 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每股面值
1 元,共计 4,006 万股,折股溢价 1,479.4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5 月 28 日,天健事务所出具“天健验〔2019〕17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
拥有的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5,485.49 万元,折合股本 4,006
万股,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理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91330105773584319P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步东                     1,502.25              37.50
   2                  徐时永                       861.29              21.50
   3                  吴意波                       520.78              13.00
          杭州元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4                                               360.54               9.00
                (有限合伙)
   5                  陈晓东                        200.3               5.00
          杭州楚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6                                                200.3               5.00
                (有限合伙)
   7                  钱纯波                       160.24               4.00
   8                  任倩倩                        80.12               2.00
   9                  刘同                          80.12               2.00
   10                 吴园园                        40.06               1.00
               合计                              4,006.00            100.00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废气恶臭治理系统解
决方案服务商。公司主要服务于市政污水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客户,近年逐
步开拓工业领域客户,如养殖屠宰、石油炼化、医药化工、乳制品、食品加工、
喷涂、纺织印染、酿酒等行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
68 号),公司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合计                           85,313.29                 59,301.54                    31,987.68
负债合计                           55,456.07                 43,384.80                    22,820.49
股东权益合计                       29,857.22                 15,916.74                     9,167.1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9,857.22                 15,916.74                     9,167.1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58,654.87                 40,132.07                    25,820.58
营业成本                           38,197.29                 24,352.35                    15,917.23
营业利润                             9,768.49                 8,545.15                     3,774.00
利润总额                             9,764.53                 8,583.18                     3,788.39
净利润                               8,421.32                 7,415.37                     3,159.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421.32                 7,415.37                     3,159.9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59.86             6,358.94             2,190.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90.35            1,336.37              -815.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39.79             7,506.10               240.51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09.30          15,201.40               1,615.32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倍)                                                1.42              1.29           1.36
速动比率(倍)                                                1.10              1.02           0.9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5.26%        73.36%            70.4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4.95              2.64           2.29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                    0.42%          0.90%             1.45%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85           2.82         2.22
  存货周转率(次)                                           2.61           2.32         1.7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751.55      8,970.97       3,924.9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8,421.32      7,415.37       3,159.9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8,026.21      7,201.61       3,835.13
  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32.46          44.69      2,399.6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72           1.05         0.5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12           2.52         0.40


  (四)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财务报告审计
  基准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内外部环境,包括产业政策、税收政
  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均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所处行业及
  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3253号)。2022年1-3月,公
  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                                68,350.87            77,934.75                  -12.30%
流动负债                                43,665.53            55,003.37                  -20.61%
总资产                                  75,540.49            85,313.29                  -11.4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31,490.73            29,857.22                    5.47%
权益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5.22                   4.95                  5.45%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                          12,018.08            5,267.40           128.16%
营业利润                             1,911.47             573.22            233.46%
利润总额                             1,910.46             568.03            236.3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633.51             534.11            205.8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1,573.19             591.45            165.99%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10           17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26                0.11           136.36%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33%               3.30%              2.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5.13%               3.65%              1.48%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4,794.66          -1,414.71          -238.91%
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80              -0.23          -247.83%
量净额(元/股)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经审阅,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负债结
  构总体稳定,资产总额 75,540.49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11.46%,负债总额
  44,049.76 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20.57%,所有者权益为 31,490.73 万元,较上年末
  增长 5.47%,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主要来源于经营利润的积累增加。

      2022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018.08 万元,同比增长 128.16%,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33.51 万元,同比上升 205.84%,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73.19 万元,同比上升 165.99%。2022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主要系:1、国家政策的支持:近些年来,我
  国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十
  四五”规划纲要》等政策,国家加大了环境治理投资的力度,要求大幅度减少主
  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争取到
  2025 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在此背景下,各
  类涉及恶臭气体排放的企业也逐步增加环保投入,废气恶臭治理行业近几年迎来
  了良好的发展机会;2、公司自身的技术优势及品牌效应:公司深耕废气恶臭治
  理行业十余年,形成了以生物除臭技术为主导,离子除臭、RTO/RCO、光催化
等多种技术为辅助的技术和工艺体系,技术力量雄厚,是行业内拥有治理技术较
为全面的废气恶臭治理综合服务商。得益于公司全面的除臭工艺技术、出众的方
案设计能力和稳定的设备质量,公司逐步发展成为全国废气恶臭治理细分领域中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领先企业之一。近年来,公司服务于市政污水处
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养殖、石油炼化、医药化工、乳制品、食品加工等行业,
项目经验丰富,治理效果明显,品牌效应逐渐显现;3、在手订单充足:公司在
手订单充足,2022 年第一季度主要废气恶臭治理设备项目有序实施。根据统计,
第一季度完成验收确认收入的 100.00 万元以上的废气恶臭治理设备项目为 23 个,
上年同期确认收入的项目为 13 个,涨幅明显。2022 年 1-3 月,公司净利润的增
幅高于营业收入的主要系:1、公司加大货款催收力度,部分以前年度已计提坏
账准备的长账龄应收账款有序收回,坏账准备冲回导致营业利润增加 500.00 万
元至 550.00 万元。如应收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联合污水
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除臭系统(第一部分)采购、安装、调试项目)原 4-5 年账
龄的应收账款 141.38 万元本期收回;2、2020 年,安吉浙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入股公司,发行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了向其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故公
司在 2021 年第一季度根据合同约定计提了 102.87 万元财务费用。因发行人承担
的相关合同义务已解除,故 2022 年无相关费用发生,对利润增加有一定程度的
影响。

    2022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94.66 万元,较上年
同期减少 238.91%,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执行的项目数量与员工人
数随之增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
的现金支出”较同期均大幅增加所致。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6,028.0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根据发行价格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
行股票总量为 2,009.35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8,037.3500 万股,
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9.3500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为 25.00%,不低于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4、发行价格:22.96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的总股本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的总股本计算)。

    5、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95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与发行前股本计算)

    6、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7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合计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1.05 元/股(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8、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
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336.32357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0.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8.4500 万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90% 。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中 签 率 为
0.0217693991%,有效申购倍数为4,593.60405倍。

    9、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等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10、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6,134.68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877.8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56.82 万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2 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陈步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陈步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意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意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时永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4)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

    发行人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5)股东元一投资、楚一投资

    发行人股东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
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6)股东、董事陈晓东

    发行人股东、董事陈晓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7)股东、董事钱纯波

    发行人股东、董事钱纯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8)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9)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金生侠、徐飞星、李碧云和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吴城垦(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担任发行人外部董事的杨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
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
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
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3)实际控制人陈步东控制的元一投资(持有发行人 8.19%股权)、楚一投资
(持有发行人 4.55%股权)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2)浙楚投资

    发行人股东浙楚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037.35 万元,不少于 5,000.00 万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9.35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 25.00%,不低于 25%;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作为楚环科技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已在《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工作计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
(一)持续督导事项
                                  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
人资源的制度                      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
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
                                  人的相关信息。
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
人进行现场检查                    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
                                 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
                                 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
                                 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
                                  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
                                  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
                                  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
                                  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
                                  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保荐代表人:王元龙、包静静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邮编:200120

    联系电话:0571-28110996

    传真:010-85127999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楚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的保荐
意见如下: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杭州楚
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元龙                     包静静




    法定代表人:
      (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