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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环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6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 25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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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杭州楚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1名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
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
有关独立意见等。
    第七条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制订有关制度或措施对公司日常财务、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选举监事可以实行累计
投票制。
    第九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
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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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
事会主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建立监事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监事的评价应采
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年会上宣读年度监事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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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
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
务。




                             第四章 会议召开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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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议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予以协助。在征集议案和征
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以下简称“董秘办”)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六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秘办应当协助监事会
主席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秘办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秘办或者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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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章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主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除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外
的其他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形式或者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作出,并由
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监事会主席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提交该监事不作为须更换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因事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监事委托和受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出
席和表决;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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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章 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
会接受质询。


                           第九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一人一票。现场会议表决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以通讯(传真、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章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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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第三十九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的内容。


                          第十一章 决议公告和保密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章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刊登公告的报刊等,会议档案作
为公司文书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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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条款与《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或修改,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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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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