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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环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08-26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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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
控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
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
度执行: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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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质事项,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 以及上市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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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该
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
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
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
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申请报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申请报告还需
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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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申请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净资产、
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 营业
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信情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四)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五)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六)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八条     在前款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 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
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
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
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
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
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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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
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六)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
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
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
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
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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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
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
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
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
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
部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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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不
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当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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