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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楚环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6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2 年 8 月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投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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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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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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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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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
    3、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4、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2、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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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5、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6、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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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6、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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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
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
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
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制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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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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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四十七条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