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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7-01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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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4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5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5
第六章   媒体信息沟通................................................ 5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6
第八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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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
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
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
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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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
或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
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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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公
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
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
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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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八条规
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
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个
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
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
本金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为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为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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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5 楼,电话为+86 755 26828888,传真为+86 755 26886666,
电子邮箱为 Cmpir@cmhk.com。
    (二)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
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是与交
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首席执行官(CEO)、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组织定期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及其授权的董事、首席执行官(CEO)、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知悉公司重大信息时,应当立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负责将应披露信息按规范化要求形
成披露文件,公司内部董事审核,董事会秘书将经内部董事审核的披露文件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公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签发。公司应当在编制完成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后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通过
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    媒体信息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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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
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变更后与本
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
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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