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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3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22-077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57 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76,709,53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0,669,126,434.5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32,533,330.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 0047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招商深圳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作为甲方,与招商深圳分
行(以下称“乙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
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招商局
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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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招商局港口 招商银行股
                                                                    补充流动资金
  1   集团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755901118610707 10,642,126,434.50
                                                                      及偿还债务
        限公司      深圳分行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01118610707,截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0,642,126,434.5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和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和丁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和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和丁方每
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嘉青、彭妍喆及丁方指定的保荐代
表人王大为、李明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和丁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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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丙方和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和丁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条款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或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和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或者丁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和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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