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公路: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1-16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招商公路”)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事项,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降
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
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
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2019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 2019 年度在招商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主要
是日常经营及资金管理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不会损害
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2019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郑健龙、张立民、张志学、梁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