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公路: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3-20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郑健龙、张立民、张志学、梁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