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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2-01-28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
            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
            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以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可以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
            度所称行权,是指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
            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授权。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
            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分类管理。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应当坚持授权
            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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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三)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
         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
         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授权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
         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
         象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
         等,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董事会决策授权。经
         过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对象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董事或其他
         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风险
         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
         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应由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
         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及临时授权。
         常规授权是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部分职权,以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职权。
         临时授权是指除常规授权外,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就相关事
         项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授权给授权对象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限、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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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以董事会决议等书面形式确定。
第九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召
           开专题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审慎决
           策。
第十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
           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
           对于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和
           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授权对象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如与授权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授权对象需主动回避,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
           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
           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
           险或损失;
           (三)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授权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结合公司
           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
           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
           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应当本着
           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授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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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
           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
           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