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 商公路”)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与联合体各方终止收购境外资产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联合体各方终止收购境外资产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客观 因素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后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联合体各方终止收购境外资产的关 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郑健龙、张立民、张志学、梁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