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04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
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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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
质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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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
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或新闻发布等其他形式代
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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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
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召开时,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等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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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该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
行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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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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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同时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的具体工
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公司工作
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未披露的
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
行沟通和提前预约,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董事会
办公室应填写《投资者现场接待审批表》(附件1)经向董事会
秘书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准备回复材料。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
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
来访者身份。来访者均须签署《承诺书》(附件2)。
董事会办公室将在每次来访者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
《投资者活动记录表》(附件3)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向投资者予以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投资
者关系管理栏目中予以刊载。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将
投资者现场接待审批表、承诺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投资
者活动会议记录(附件4)(含录音)及提供的演示文稿、文档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本公司。本公司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应至少派两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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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陪同接待、参观、调研,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
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
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
专题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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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
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
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
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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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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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招商公路投资者现场接待审批表
编号:
预约时间 来访者姓名 来访者工作单位
拟定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来访者类型
关注内容
关注内容答复
公司接待人员
部门分管领导
审核
董秘审核
总经理批示
(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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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承 诺 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公司(本人)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公司(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公司(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公司(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年 月 日。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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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证券代码:001965 证券简称:招商公路
招商公路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
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接待人员签字
主管领导审批
日期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 4
招商公路投资者接待会议记录
一、时间:
二、地点:
三、来访者:
四、接待者:
五、会议记录:
接待者签字:
会议记录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