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蛇口: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17-03-28
公司拟对《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下为《招
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十 第十五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 第十五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
五条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
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 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
准执行: 准执行:
(一) 单笔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 (一) 单笔金额 500 万元(含)以下的,
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 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1000 (二) 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3000 万
万元(含)以下的,经董事会审批同意 元(含)以下的,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后
后实施; 实施;
(三) 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由 (三) 单笔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由
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
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 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
捐赠并累计计算。 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每一财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 (五)每一财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1000 万 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元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 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