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拟对《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以下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 责;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