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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蛇口: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17-12-05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草案)》、《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当日在公司
网上办公平台(http://one.cmhk.com/)发布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截至目前,上述
公示期已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中具体人员的异议。

    (二)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全资、控
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等。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一)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等规定的要求在公司内部公示
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中未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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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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