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220号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刘中祥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 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载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项。因贵公司股东于2017年11月30日增加1项临时提案,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 月2日公告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补充通知》以及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下称“《董事会补充公告》”)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股东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且公司 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了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 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孙承铭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7年12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 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182人,代表股份5,939,313,15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14%,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5,675,419,478股;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156人,代表股份263,893,681股。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序号 议案内容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4 关于为招华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 关于为深圳招商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6 关于为招商公寓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8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招商常鑫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说明: 1、持有公司股份的预留期权激励对象须对议案 1 回避表决; 2、议案 1 及议案 2 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议案 4 涉及担保事项,被担保人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之合营子公司,注 册资本 10,000 万元,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 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 公司分别持有其 50%股权; 4、议案 8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 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5,928,393,59 与会全体股东 5,939,313,159 99.82% 10,919,568 0.18% - 0.00% 1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293,570,431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 反对 10,919,568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弃权 0 股,占 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5,922,348,30 与会全体股东 5,939,313,159 99.71% 16,964,857 0.29% - 0.00% 2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287,525,142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 反对 16,964,857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弃权 0 股,占 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3、关于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5,914,556,15 与会全体股东 5,939,313,159 99.58% 24,757,003 0.42% - 0.00% 6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279,732,9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 反对 24,757,003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弃权 0 股,占 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 4、关于为招华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5,939,303,44 与会全体股东 5,939,313,159 100.00% 9,719 0.00% - 0.00% 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480,28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9,71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5、关于为深圳招商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5,939,306,64 与会全体股东 5,939,313,159 100.00% 6,519 0.00% - 0.00% 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483,48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6,51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6、关于为招商公寓提供担保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5,939,306,64 与会全体股东 5,939,313,159 100.00% 6,519 0.00% - 0.00% 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483,48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6,51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7、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5,939,306,64 与会全体股东 5,939,313,159 100.00% 6,519 0.00% - 0.00% 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483,48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6,51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8、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招商常鑫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304,489,999 304,483,480 100.00% 6,519 0.00% - 0.0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483,48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6,519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