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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2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587-0765
                                                                                                                        传真:(86-755) 2587-0780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1.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刊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对《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大族激
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007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控股子公司深圳市
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大族
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在分
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大族激光科技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大
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
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及中介机构相关核查意见进行了更正。

    经本所律师查阅更正前后的公告以及经公司说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更正主
要原因为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对相关提案的更正不构成对提案的实质性修改。

    本 次 股 东大 会 召 开前, 贵 公 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 巨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刊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提示公司将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2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2 月 1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9,939,12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08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3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68,244,70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384%。

    3. 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3.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
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748%;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28%;
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63%;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95%;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4
股份总数的0.0042%。

   (2) 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2%;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
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2%;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
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2%;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5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有
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2%;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28%;
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7)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
能力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28%;
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6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
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2%;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28%;
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29,5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13,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0)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的议案》。

    表决结果:568,040,5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48%;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2%;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6,4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7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143,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 审议通过《关于在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543,336,8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5.6270%;24,846,93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4.3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02,962,79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03%;24,846,935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9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未
参与投票表决。

    (12)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在分拆所属
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43,336,8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5.6270%;24,846,93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4.37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02,962,79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03%;24,846,935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9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未
参与投票表决。

    (1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表决结果:568,039,1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45%;129,55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28%;15,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27,665,07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129,554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15,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前述第 1 至第 12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 13 项议案属于一般决议表决
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王 纯




                                                            黄嘉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