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07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大族激光”)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第七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对公司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候选
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明确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聘任张建群先生、周辉强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吕启涛先生、陈克胜先生、
任宁先生、宁艳华先生、杜永刚先生、王瑾先生、黄祥虎先生、尹建刚先生、赵光辉先生、
罗波先生、吴铭先生、唐政先生、董育英先生、陈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对在全资子公司实施多元化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有关规
定,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国冶星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
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国治星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周生明、祝效国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