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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告2021-09-07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1069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日以专人书面、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6

日以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同意公司聘任王翠琳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

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

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申请人民币8亿

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申请续做人民币8亿元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商票保贴、保函及其他各类银行信贷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
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

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票保贴

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

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

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票保贴等多品种

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

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亿

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商票

保贴、保函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

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
附件:简历



    王翠琳女士,生于 1976 年,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曾任本公司应收会计、应付会计、

总账会计、费用会计、东莞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深圳麦逊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大族激

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翠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

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关联关系;(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