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4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5.96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8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叶小杰、马元兴、陈玉敏
202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