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0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
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46 名激励对象的 211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 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叶小杰、马元兴、陈玉敏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