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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化智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8-31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8 月 27 日第七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传
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资本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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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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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分阶段送达至资本证券部备案,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未及时填报的,资本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
写不全的,资本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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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资本证券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
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能够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公司资本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
及时补充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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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和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外泄,
或者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降薪、赔偿经济损
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因履行工
作职责或中介 服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
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有 业务合作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的,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 证监局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应立即进行自查,对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收益进行追缴,
同时视情况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并及时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
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 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
措施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报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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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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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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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7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

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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