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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化智联:传化智联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1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2022) 浙 经 意 字 第 178 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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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浙经意字第178号


致: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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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

       2022年4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均
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周五)下午13:30时在杭州市萧
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945号传化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冠巨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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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
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履行了法
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3日)的公司股东名
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1,897,580,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811%。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80,140,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0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1,977,721,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03%。其中,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2,299,4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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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各议
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进行了审议,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议案九、议案十三与议案十四的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十六、议案十七、议案十八与议案十九属于特别决议
事项,须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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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6,954,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2%;反对
1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567,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532,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690%;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6%;
弃权5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6144%。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6,951,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1%;反对
2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567,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529,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658%;反对20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8%;
弃权5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6144%。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6,951,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1%;反对
1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570,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529,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658%;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6%;
弃权5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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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6,909,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9%;反对
244,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567,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487,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202%;反对244,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0%;
弃权5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6148%。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7,506,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
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084,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671%;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5,53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6%;反对
2,11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71,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16,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6347%;反对2,112,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82%;
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770%。

    7、《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7,145,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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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70,7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3,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3763%;反对5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1%;
弃权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766%。

    8、《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7,145,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
5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71,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23,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3758%;反对5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1%;
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770%。

    9、《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
司、徐冠巨先生、徐观宝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形下,表决结果为:

    同意97,34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21%;反对1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2%;弃权3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43,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3976%;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6%;
弃权3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858%。

    10、《关于2022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5,232,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29%;反对
22,417,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35%;弃权71,10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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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810,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75.6352 % ; 反 对 22,417,4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4.2877%;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5,362,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7%;反对
2,0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弃权353,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940,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4443%;反对2,00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0%;
弃权3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827%。

     12、《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1,298,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96%;反对
16,067,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24%;弃权356,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876,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82.2067 % ; 反 对 16,067,0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7.4075%;弃权3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8%。

     13、 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徐冠巨先生、徐观宝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形下,表
决结果为:

     同 意 78,935,51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0.6292 % ; 反 对
18,678,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793%;弃权285,40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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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335,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79.4539 % ; 反 对 18,678,5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0.2369%;弃权2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92%。

     14、《关于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7,699,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4%;反对1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099,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830%;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6%;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4%。

     1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变更节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同意1,977,165,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9%;反对
4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71,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43,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3976%;反对4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54%;
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770%。

     16、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7,505,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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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084,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666%;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4%。

     17、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7,241,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
4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819,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4796%;反对47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9%;
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4%。

     18、《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5,623,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27%;反对
22,09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3%;弃权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201,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76.0584 % ; 反 对 22,097,5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3.941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4%。

     19、《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7,162,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
4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71,10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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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740,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3944%;反对4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86%;
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770%。

    20、《关于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5,532,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3%;反对
2,114,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4,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110,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6287%;反对2,114,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11%;
弃权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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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杨   杰                               经办律师: 李诗云




                                               经办律师: 吴   旻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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