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5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4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的工作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
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67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环
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证
券部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部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日常环保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
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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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的;
6、其它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
保护的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也可以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主动在定期报告中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
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予
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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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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