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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0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1日(周四)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至2020年12月31
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38,262,89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7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6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2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8,645,4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695%。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2,530,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3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2,530,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2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5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7,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5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7,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5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7,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5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7,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
施(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5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7,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5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7,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259,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27,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扩律师、李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