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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16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0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月15日(周五)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月15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至2021年1月15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041,236,89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98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6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2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1,619,4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6894%。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5,504,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5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5,504,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4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
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465,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465,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197,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465,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3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扩律师、李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