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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3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1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22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22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9:15至2021年2月22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040,978,59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6.96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6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2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71,361,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6703%。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5,246,4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52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5,246,4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2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朱共山先生、孙玮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共山
    同意股份数:1,040,928,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2%。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玮
    同意股份数:1,040,923,4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共山
    同意股份数:115,196,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64%。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玮
    同意股份数:115,191,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22%。
    朱共山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孙玮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扩律师、李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