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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0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1
年度审计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曾鸣                  李明辉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