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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能科: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2021-06-15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为进一步完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
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期末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或季度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股利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季度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董事会在审议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
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八)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九)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十)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
况说明。

    (十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 1 条所列各项因素,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
整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重新制订
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由董事会提
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