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上市公司”或“公司”)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就协鑫能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宜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05,738,393 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 13.90 元的价格向 1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863,302 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3,764,999,897.8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4,295,181.96 元 (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20,704,715.84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 号)。 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 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272,900 万元, 募投项目已投入 4,179.92 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未使用 募集资金余额为 95,747.57 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净额 281.62 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 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311,703.22 239,170.47 2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2,981.00 2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 112,900.00 合计 484,684.22 372,070.47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 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 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2、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中,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含 4 个子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 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 2,924.74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拟置换资金 1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1,106.25 1,106.25 2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818.49 1,818.49 合 计 2,924.74 2,924.74 3、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1,738,279.25 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1,738,279.2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资金 1 律师费 170.05 170.05 2 材料印刷费 3.77 3.77 合 计 173.82 173.82 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1,738,279.25 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为 29,247,378.00 元,扣减承销费和保荐费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 1,582,358.49 元(应自公司经营账户补充至募集资金账户)后的净额共计 29,403,298.76 元,为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前期投入并支付发行费用,保证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 拟使用募集资金 29,403,298.76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9,403,298.7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宜,符合有关募 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不 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 项。 (四)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2022]0010675 号),认为:协鑫能科编制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协鑫能科截止 2022 年 2 月 2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存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