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1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八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则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
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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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
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
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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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等。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和有助于监事理解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及
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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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者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
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
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权。
第二十一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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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每个与会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
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题。表决分为同意、
反对、弃权,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
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的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
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
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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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
决议文件等作为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证券资本部予以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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