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2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
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
生产经营需要,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