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
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
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
有必要性。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 10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合理可行的。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