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4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1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3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2023年3月13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941,697,33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01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7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162,079,8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844%。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5,965,17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98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5,965,1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98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1,874,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69%;反对
1,19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8%;弃权 8,628,79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2,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736%;反对
1,19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788%;弃权 8,628,79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047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王明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