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认真审阅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原有下属子公司股权完成
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
质为公司对原下属子公司借款的延续。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风险可
控。借款利率延续公司内部间借款利率,利率水平合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
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被动形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资产出售完成后,南京燃机、濮院热电、鑫源
热电及高州燃机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上述原下
属子公司已有的担保事项将成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第三方单位的担保事项。
公司对本次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符合相
关证券监管规定。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有明确安
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被
动形成的对外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