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鑫富: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7-19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ST 鑫富 公告编号:2012-054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第一项议案《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实行分类表决,即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且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4、第二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7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2012年7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
1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下午15:00时,结束时间为2012年7
月19日下午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公司综合办公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过鑫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杭州鑫富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2,962,9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 64%。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82,208,6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 30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4,3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
3、参加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74,07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62,96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社会公众股同
意 1,174,07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53,36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吕卿、梁作金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