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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鑫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ANGZH OU XINFU PHARMACEUTICAL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O 一二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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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强化公司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确
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2、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3、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
成本;
    4、合法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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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新闻媒体;
   4、其他相关机构。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现场参观;
   7、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8、公司网站;
   9、其他方式。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
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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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3、企业文化建设;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

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生产、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一定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增
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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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
活动计划,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
邮件、传真、接待来访、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将投
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2、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
作,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3、会议筹备:负责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4、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布公
司已披露的信息并及时进行维护,方便投资者查询。
    6、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业
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7、横向交流:负责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的合作与交流。
    8、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业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档案管理: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10、其他工作: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
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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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
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其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按规定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拟发行
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
供公司内幕信息,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
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
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
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
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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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做好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主要内容;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提供的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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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司
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
同样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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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
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
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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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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