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鑫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2-11-16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
次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聘任林关羽先生为总经理,殷杭华先生、徐加广先生、林行先
生、张连春女士为副总经理,吴卡娜女士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白彦兵先生
为总工程师,喻海霞女士为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汪 钊 刘梅娟
20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