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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鑫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2013-05-09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重庆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长寿支行申请 4,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
业务提供贰年期限的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和保证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
使用,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重庆子公司提
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梅娟                     汪   钊




                                                       20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