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重庆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长寿支行申请 4,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 业务提供贰年期限的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和保证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 使用,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重庆子公司提 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梅娟 汪 钊 20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