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鑫富药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2013-09-11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 6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 9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12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22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其合法性 ......................................28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购买资产 ..............................................33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70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77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78

十、关于鑫富药业股票买卖的自查情况 ..............................................78

十一、结论意见.......................................................................................80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
下含义:


上市公司、鑫富药业、发行人     指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发行对象、程先锋等        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
                               指
10 名自然人                         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名自然人

                                    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由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
亿帆生物                       指
                                    限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更名而来

亿帆药业                       指   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
                               指   亿帆生物 100%股权和亿帆药业 100%股权
产

标的公司                       指   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

亿帆设备                       指   合肥亿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亿帆生物全资子公司

亿帆营销                       指   合肥亿帆药业营销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芙蓉制药                       指   湖南芙蓉制药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希望制药                       指   新疆希望制药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新陇海                         指   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宿州亿帆                       指   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亿帆药业全资子公司

雪枫药业                       指   安徽省雪枫药业有限公司,亿帆药业控股子公司

亿帆科技                       指   合肥亿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倍的福                         指   宁波倍的福药业有限公司

申光贸易                       指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          上市公司向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亿帆
                               指
大资产重组                          生物 100%股权和亿帆药业 100%股权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 100%股权签署的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产协议》和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等 10 人就交易亿帆药

                                    业 100%股权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上市公司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 100%股权签署

                                  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指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等 10 人就

                                  交易亿帆药业 100%股权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与程先锋签署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重组报告书》               指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肥西县工商局                 指   合肥市肥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银万国、独立财务顾问       指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瑞华、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铭国际、评估机构           指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中铭国际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资产评
《亿帆生物评估报告》         指
                                  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 9006 号)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中铭国际出具的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
《亿帆药业评估报告》   指
                            告》(中铭评报字【2013】第 9007 号)

                            瑞华出具的《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亿帆生物审计报告》   指
                            (瑞华审字【2013】第 302A0007 号)

                            瑞华出具的《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
《亿帆药业审计报告》   指
                            华审字【2013】第 302A0006 号)

报告期                 指   2011 年、2012 年以及 2013 年 1-4 月

GMP                    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SP                    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



                                                【2013】皖天律证字第 021 号


致: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发布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鑫富药业的委托,委派张晓
健、王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担任鑫富药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及所涉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
时,本所不得不依靠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
性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鑫富药业及有关各方的保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全部事实材料。

   4、本所律师仅就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此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鑫富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概况

   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鑫富药业向程先锋发行股份购买程先锋持有
的亿帆生物 100%股权;向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
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亿帆药业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亿帆生物和亿帆药
业将成为鑫富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特定发行对象为程先锋、张
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名自然人。

   3、交易标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程先锋持有的亿帆生物100%股权和程
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张洪文、曹仕美、李晓祥、王忠胜和
缪昌峰等10人合计持有的亿帆药业100%的股权。

   4、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4月30日。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与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记载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后确定。根据中铭国际
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以2013年4月30日为评
估基准日,亿帆生物100%股权评估值为147,880万元、亿帆药业100%股权评估值
为26,748.28万元,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174,628.28万元。鑫富药业与交易对
方以此为参考依据,经协商后确定亿帆生物100%股权交易的价格为147,880万元;
亿帆药业100%股权交易的价格为26,748万元,标的资产合计交易价格为174,628
万元。

   6、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即2013年7月25日。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
易均价,即不低于7.94元/股。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股份发
行的价格为7.94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发生,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7、发行数量

   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以中铭国际针对标的资产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
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拟购买
资产共作价174,628万元。按照每股7.94元的价格,鑫富药业向交易对方发行的A
股股票数量为219,934,508股,其中:程先锋认购208,143,828股,张颖霆认购
2,179,591股,张云祥认购2,149,273股、张艾忠认购1,674,277股、李祥慈认购
1,394,669股、曹仕美认购1,172,330股、张洪文认购1,172,330股、李晓祥认购
1,115,062股、王忠胜认购485,102股和缪昌峰认购448,046股。最终的发行数量由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发生,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8、拟购买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拟购买资产自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30日起至交割日期间的盈利,标的资产
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程先锋以现金全额补偿给上市公
司。

   9、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期作出了如下承诺:

   (1)程先锋承诺:在下述①、②孰长期限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鑫富
药业股份:①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②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
市之日起至程先锋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程先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锋因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盈利预测补偿而转让上市股份的情形不
受上述①、②孰长期限限制。

   (2)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
胜和缪昌峰等9人承诺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
的鑫富药业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程先锋等10名自然人将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交
所的规则转让持有的股份。

   10、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
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1、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12、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方案尚须提交鑫富药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鑫富药业的批准与授权

   (1)2013 年 7 月 19 日,鑫富药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下列议案: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议案》;

   2)《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3)《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

   4)《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
案的议案》;

   5)《关于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

   6)《关于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程先锋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议案》;

   8)《关于审议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0)《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
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事宜
的议案》;

   13)《关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3 年 9 月 10 日,鑫富药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过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下列议案:

   1)《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2)《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议案》;

   4)《关于鑫富药业与程先锋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

   5)《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与资产评估报
告的议案》;

   6)《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8)《关于召开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亿帆生物的批准与授权

   亿帆生物的唯一股东程先锋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以其所
持亿帆生物全部 100%的股权认购鑫富药业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同意以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作为本次
交易的参考依据。

   3、亿帆药业的批准与授权

   亿帆药业的全体股东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
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人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成决议,一致同意以各自拥有的亿帆药业合计 100%的股份认购鑫富药业本次发
行的部分股份;同意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
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的参考依据;同意放弃对亿帆药业其他股东出售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鑫富药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鑫富药业股东大会同意豁免程先锋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

   4、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程先锋因本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富药业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已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交易对方的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
需取得鑫富药业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一)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1、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拟收购的资产属
于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涵盖医药商业、医药制造业之化学制药行业和中成药行业,
医药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2)根据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包括环境保
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

   (3)根据亿帆生物、亿帆药业及鑫富药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情况,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
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标准,
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

   2、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鑫富药业的股本总数将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高于鑫富药业届时股份总
数的 10%,鑫富药业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

   3、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价值,已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铭国际以 2013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出具
了《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亿帆生物 100%股权评估值
为 147,880 万元、亿帆药业 100%股权评估值为 26,748.28 万元,标的资产的评估
值合计为 174,628.28 万元。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以上述评估值为参考,经协商后
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 174,628 万元。鑫富药业的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已经发表了独立意见。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鑫富药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
定。

    4、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司法查
封等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已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或决
议,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不涉及债权债
务转移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
款的规定。

    5、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1)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鑫富药业将取得亿帆药业和亿帆生物 100%的股权,
标的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以医药行业为主,这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
的整体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
鑫富药业在本次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2)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
标的资产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预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预测净利润分别为 10,785.48 万元、14,978.21 万元、18,013.88 万元和 20,423.87
万元。若标的资产预测净利润顺利实现,将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
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鑫富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主营业务将以医药行业
为主,不存在可能导致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且有利
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6、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制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程先锋未控制或投资其他企业。同
时,根据程先锋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
成后,鑫富药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保持独立,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7、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鑫富药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
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鑫
富药业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本次交易完成
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已出具《关于保障上
市公司独立性及法人治理结构的承诺》,承诺将继续保持并完善现有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鑫富药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产
生不利影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

    8、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的公告、《重组报告书》、亿帆生物及亿帆药业的工商登记资
料,瑞华出具的《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和《亿帆生物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鑫富药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过鑫富;本次交易完成后,
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程先锋购买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165,266.2
万元,占上市公司 2012 年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55.69%,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

   (1)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 3 年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根据亿帆药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最近三年,亿帆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程先锋,未发生变更。

   根据亿帆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章程、程先锋与高维群、安徽省绿健
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书》、经公证的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
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以及
本所律师对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的访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的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委托持股的具
体情况如下:

   1)2009 年 6 月 15 日,程先锋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 2%股权转让给张明兵。
本次股权转让,张明兵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系程先锋委托张明兵持有亿帆生
物 2%股权,程先锋仍为该 2%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本次股权转让后,程先锋仍
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

   2)2009 年 9 月 30 日、2009 年 11 月 30 日和 2009 年 12 月 16 日,程先锋和
张明兵按其各自持股比例以货币对亿帆生物进行了三次增资,三次增资过程中,
名义上张明兵分别增资 10 万元、20 万元和 20.14 万元,但增资款项来源于程先
锋,实际上该部分增资系程先锋增资,增资所形成的股权委托张明兵持有。三次
增资完成后,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

   3)2009 年 12 月 23 日,程先锋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 51%股权转让给安徽省
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47%股权转让给高维群;名义股东张明兵将其持
有的亿帆生物 2%股权转让给高维群。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安徽省绿健医药有
限公司和高维群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程先锋与张明兵解除
了委托持股关系,程先锋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高维群形成了委托持股关
系,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

   4)2010 年 11 月 8 日,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 51%
股权转让给高维群。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高维群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
转让系程先锋将原由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委托持有的 51%股权委托高维群
持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程先锋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解除了委托持股
关系,程先锋委托高维群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00%股权。

   5)2012 年 11 月 6 日,程先锋以货币对亿帆生物增资 10,000 万元。本次增
资完成后,名义股东高维群原持有亿帆生物的股权由 100%稀释为 23.17%,程先
锋直接持有亿帆生物 76.83%的股权,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

   6)2013 年 5 月 28 日,高维群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 23.17%股权转让给程先
锋。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程先锋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系程先锋与
高维群解除委托持股关系。2013 年 6 月 28 日,亿帆生物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至此,亿帆生物 100%股权登记在实际股东程先锋名下。

   就上述委托持股情况,名义股东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
分别出具了《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并由肥西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明
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确认:①本人/本公司与程先锋委托持股
关系的形成及解除真实;②在代持期间,本人/本公司仅作为名义股东,受程先
锋的指示代其行使亿帆生物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并非实际出资人。有关的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均是严格按照程
先锋的指示进行,行使股东权利的结果也都归于程先锋,登记在本人/本公司名
下的亿帆生物股权系由委托人程先锋实际控制;③本人/本公司与程先锋之间的
委托持股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和纠纷,本人/
本公司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股权代持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

   本所律师就上述委托持股事宜访谈了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和安徽省绿健
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各方均确认上述委托持股真实、有效,委托持股
期间亿帆生物全部股权实际所有人为程先锋,该等委托持股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
和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和纠纷。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亿帆生物的委
托持股情况真实,最近三年亿帆生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程先锋,未发
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 3 年来实际控制人均
为程先锋,未发生变更。

   (2)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 3 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属于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涵盖医药商业、医药制
造业之化学制药行业和中成药行业,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1)根据希望制药工商登记资料、雪枫药业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资料,最近 3
年内,标的公司实施了以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①2011 年亿帆药业收购
了希望制药 100%的股权;②2012 年亿帆药业收购了雪枫药业 67.85%的股权。

    根据希望制药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收购希望制药 100%股权前一个会计年
度(即 2010 年),希望制药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标的资产相应项
目的比例均低于 20%;收购雪枫药业 67.85%股权前一个会计年度(即 2011 年),
根据雪枫药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雪枫药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标
的资产相应项目的比例均低于 20%。根据《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亿帆药业实施的上述股权收
购行为不构成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亿帆设备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资料,最近三年,亿帆生物实施了以
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0 年 2 月亿帆生物收购亿帆设备 80%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设备已在亿帆生物控制下运行两个完整会
计年度,根据《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规定,亿帆生物收购亿帆设备 80%股权不构成标的资产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最近 3 年主营业务未发生
变更。

    (3)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最近两个会计
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1)根据亿帆生物及亿帆药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及亿帆药业分别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26 日和
2008 年 8 月 1 日,持续经营时间均已超过 3 年。

    2)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和《亿帆生物审计报告》等相关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 2011 年、2012 年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48.21 万元、4,272.57 万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亿帆药业 2011 年、2012 年净利润
(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 分别为
1,892.75 万元、2,414.61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已
超过 3 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4)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
市公司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
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若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前,申银万国将对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包括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等在内的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

    (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中铭国际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标的
资产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 10,785.48 万元、
14,978.21 万元、18,013.88 万元和 20,423.87 万元。若标的资产预测净利润顺利实
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竞争实力显著增强,
从根本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完成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程先锋承诺:“在本人控制鑫富药业期间,
本人将保障鑫富药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
证鑫富药业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符合证监会有关治
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9、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瑞华出具的瑞华核字【2013】第 302A0005 号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3】第 302A0006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铭
国际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完成后,鑫富药业的资产质量及持续盈利能力将都有显著提高,财务状况将得到
改善;此外,程先锋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及法人治理结构的承
诺函》,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鑫富药业及其控股子公
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购买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承诺将严格依法律、法规及
章程规定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承诺在控制鑫富药业期间,将保障鑫富药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
于程先锋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瑞华对鑫富药业 2012 年度和 2013 年 1-4 月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3】第 302A0005 号),发行人不
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承诺、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亿帆生物与亿帆药业股权权属清晰,不
存在设置质押、担保和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
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
关规定。

   10、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鑫富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鑫富药业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7.94 元/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1、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具体见本法律意
见书第一部分“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的方案”之“(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具体方案”之“9、关于锁定期的安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
相关实质性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的情况以及瑞华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3】第 302A0005 号),并根
据鑫富药业的确认,鑫富药业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不
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2、鑫富药业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鑫富药业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鑫富药业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
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鑫富药业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禁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形;鑫富药业具备申请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股份发行方和标的资产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鑫富药业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新增股份的发行方和标的资产的购买方。

   1、鑫富药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鑫富药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鑫富药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英文名称         ZHE JIANG HANGZHOU XINFU PHARMACEUTICAL 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002019

    证券简称         鑫富药业

     曾用名          G 鑫富、鑫富股份、*ST 鑫富

    成立日期         19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        过鑫富

    注册资本         22,042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琴山 50 号

   2、鑫富药业的主要历史沿革

   (1)鑫富药业的前身为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25
日,注册资本120万元。

   (2)1996年7月24日,经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杭州临安申光化学有
限公司更名为“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3)2000年10月3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
【2000】37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
申光贸易、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然人林关羽、吴彩莲、殷杭华、陈光
良、汪军共同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方式,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2000
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190万元为基础,以1:1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
设立为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0
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1007351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4)2002年3月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
12号文批准,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中
的1,560万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由2,190万元增至3,750万元,并于2002年3月8日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5)2004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03号《关于核准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鑫富药业于同年6月28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04年7月6日,深交
所下发深证上【2004】60号《关于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鑫富药业于同年7月13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
为“鑫富股份”,股票代码为002019。本次发行后,鑫富药业的股份总数增加至
5,25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250万元。

    (6)2005年3月3日,经上市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截至2004
年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
1,575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6,825万股。

    (7)2005年3月3日,经上市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名称由
“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5月1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经深交所发审监管部2005年5月19日核准,上市
公司股票简称从由原来的“鑫富股份”变更为“鑫富药业”,正式起用日期为2005
年5月23日,股票代码不变。

    (8)2007 年 5 月 10 日,经上市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
转增股本 2,730 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 9,555 万股。

    (9)2007 年 8 月 18 日,经上市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截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合计转增股本 9,555 万股,转增后,鑫富药业股本总额为 19,110 万股。

    (10)2009 年 9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11 号文核准,上
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932 万股,发行后,鑫富药业股本总
额为 22,042 万股。

    3、鑫富药业的股权结构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鑫富药业前十大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44,434,896              20.16

   2       林关羽                                     21,867,868               9.92

   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7,500,000               3.40

   4       吴彩莲                                      7,385,183               3.35

   5       马美琪                                      1,499,972               0.68

   6       鞠成立                                      1,267,798               0.58

   7       傅章苏                                      1,213,100               0.55

   8       陶福云                                      1,207,700               0.55

   9       王明凤                                      1,203,969               0.55

  10       钱国红                                      1,036,600               0.47

   注:2013 年 5 月 22 日,申光贸易将其持有的 750 万股鑫富药业股份进行了约定购回式
交易,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购回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3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富药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
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对象暨标的资产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为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方以及标的资产的出售方,程
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程先锋

       根据程先锋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程先锋,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4012219**********,
住所地为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生物
100%的股权,同时持有亿帆药业 65%的股权。本所律师认为,程先锋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张颖霆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根据张颖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颖霆,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1010419**********,
住所地为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西岭大道,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6.47%的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颖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
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3、张云祥

   根据张云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云祥,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1308021919*********,
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6.38%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云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4、张艾忠

   根据张艾忠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艾忠,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2030419**********,
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小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4.97%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艾忠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5、李祥慈

   根据李祥慈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祥慈,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4222219**********,
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丰收路,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4.14%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李祥慈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6、曹仕美

   根据曹仕美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曹仕美,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2030519**********,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阳光花园,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3.48%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曹仕美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7、张洪文

   根据张洪文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洪文,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2032319**********,
住所地为江苏省铜山县柳新镇杨场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3.48%股权。本所律师认为,张洪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8、李晓祥

   根据李晓祥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晓祥,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4010319**********,
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 148 号银杏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
有亿帆药业 3.31%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李晓祥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9、王忠胜

   根据王忠胜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王忠胜,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4282919**********,
住所地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市建新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1.44%股权。本所律师认为,王忠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10、缪昌峰

   根据缪昌峰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缪昌峰,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2102819**********,
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夹河中街,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亿帆药业
1.33%股权。本所律师认为,缪昌峰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实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其合法性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鑫富药业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与程先锋就交易亿帆生物 100%股权签署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与程先锋签订了相应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与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就交易亿帆
药业 100%股权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与程先
锋等 10 名自然人签署了相应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主
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程先锋持有的亿帆生物 100%股权和程先锋等 10 名自
然人所持有的亿帆药业 100%股权。

    2、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由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以 2013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出具《亿
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报告》,以《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
药业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后,确
定亿帆生物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47,880 万元;亿帆药业 100%股权的交易价
格为 26,748 万元。

    3、发行价格与数量

    鑫富药业向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每股 7.94 元,
不低于鑫富药业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发行数量的计算方式以及调整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方式进行了约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根据上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和发行价格,对鑫富药业向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发行的股份数量进行了明确约
定。

   4、盈利预测补偿

   鑫富药业与程先锋根据《重组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相
关规定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对有关盈利
预测补偿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

   5、限售期

   (1)程先锋承诺:在下述①、②孰长期限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鑫富
药业股份:①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②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
市之日起至程先锋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程先
锋因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实施盈利预测补偿而转让上市股份的情形不
受上述①、②孰长期限限制。

   (2)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
胜和缪昌峰等 9 人承诺:自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
取得的鑫富药业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将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交
所的规则转让持有的股份。

   6、过渡期安排

   自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标的资产的盈利由鑫富药业享有,标的资产所产
生的亏损由程先锋以现金全额补偿给鑫富药业。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资产交
割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鑫富药业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8、生效条件

    上述协议将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鑫富药业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据鑫富药业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程先锋以要约方式增持鑫富药业股份的义务,且
核准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
协议》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上述协
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对鑫富药业及程先锋等 10 名自然人交易对方具
有法律效力。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鑫富药业
与程先锋就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时如何向鑫富药业
进行补偿的相关事宜,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和 2013 年 9 月 10 日签订了《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充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补偿期间

    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
如本次交易在 2013 年内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3 年—2015 年;如本
次交易在 2014 年内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4 年—2016 年。

    2、预测净利润数

    根据中铭国际针对标的资产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和《亿帆药业评估
报告》,标的资产于 2013 年至 2016 年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

                                                                    单位:万元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预测净利润数      10,785.48         14,978.21         18,013.88     20,423.87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程先锋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标的资产每年实际净利润数均不低于预测
净利润数。否则,程先锋同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
协议》的约定实施盈利预测补偿。

   3、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鑫富药业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情况以及对
应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资产
所对应的于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实际净利润数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
依据确定。

   4、利润补偿的计算及实施方式

   (1)利润补偿数额的计算

   程先锋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各年,标的资产每年实际净利润数均不低于同期
预测净利润数,如未能达到预测净利润数,差额部分由程先锋以股份形式进行补
偿。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法为:

   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
净利润数)×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以前年
度已补偿的回购数总额

   如鑫富药业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
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鑫富药业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 >(补
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价格),则程先锋需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
偿的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减值测试需由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经鑫富药业董事会
审议通过及独立董事认可。

   程先锋最终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如上述利润补偿期
间鑫富药业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情况的, 则做相应调整)。在逐年计算利润补偿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期间程先锋应补偿股份数时,若某一年度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 则该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按 0 计算,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程先锋所持股份数量不足以履行上述利润补偿义务,则不足部分由程先锋
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以满足上述需求。

   (2)利润补偿的实施程序

   鑫富药业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标的资产每年度实际净利润数的专项审
核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以书
面方式通知程先锋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以及应补偿股份数量,
程先锋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当年需
补偿的股份划转至鑫富药业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由鑫富药业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该等股份予以注销。

   鑫富药业董事会应就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获得鑫富药业股东大会
的授权,并负责办理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具体事宜。

   在确定股份补偿数量并回购注销的鑫富药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的十日内,鑫
富药业应通知上市公司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如要求鑫富药业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鑫富药业应按债权人要求履行相关责任以保护债
权人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的
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上述协议约定的
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对鑫富药业及程先锋即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
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上述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
就后,即对鑫富药业及交易对方具有法律效力。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购买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拟购买的资产为亿帆生物 100%股权和亿帆药业 100%
股权。

    (一)亿帆生物

    1、基本情况

    根据亿帆生物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持有
肥西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12300000484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程先锋
 注册资本      13,015 万元

 实收资本      13,015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11 月 26 日至 2099 年 11 月 26 日

               生物技术、药物的研发,技术开发与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中成药、中
               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
               品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预包装食品批发(许可
  经营范围
               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化工原料与产品(不含危险品)、包
               转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日用百货销售;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的产品
               和技术除外)


    2、股东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的唯一股东为程先锋。程先锋的基本
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二)发行对象
暨标的资产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3、历史沿革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2003 年 11 月成立

      亿帆生物前身为“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26
日,系由程先锋、亿帆科技和肥西县医药公司以货币共同出资 80 万元设立。

      2003 年 6 月 16 日,肥西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字【2003】34 号《关于同意
成立“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设立“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
公司”,其中肥西县医药公司投资 12 万元,引资 68 万元。2003 年 11 月 17 日,
肥西县医药公司以肥药字【2003】第 066 号《关于决定投资入股合肥亿帆医药经
营有限公司的通知》决定投资 12 万元入股亿帆生物,同时引入程先锋投资 48 万
元、亿帆科技投资 20 万元。亿帆生物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经安徽证大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皖正大验字【2003】942 号《验资报告》审验,已经缴足。

      2003 年 11 月 26 日,亿帆生物完成了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亿帆生物设立时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48.00              60.00
  2                 亿帆科技                        20.00              25.00
  3               肥西县医药公司                    12.00              15.00
                 合 计                              80.00             100.00

      (2)2007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07 年 6 月 30 日,亿帆生物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亿帆科技将所
持 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程先锋。同日,程先锋与亿帆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书》,亿帆科技以 2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所持 25%的股权转让给程先锋。

      2007 年 11 月 29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生物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亿帆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68.00              85.00
  2               肥西县医药公司                    12.00              15.00
                 合 计                              80.00             100.00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3)2007 年 11 月股权转让

      2007 年 11 月 25 日,亿帆生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肥西县医药公
司将持有的公司 15%股权转让给程先锋,亿帆生物成为程先锋持股的一人公司。
同日,肥西县医药公司与程先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 15%的股权以
1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先锋。2008 年 4 月 22 日,肥西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本
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5 月 20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生物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亿帆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先锋                           80.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肥西县医药公司在将股权转让给程先锋时系国有企业,其
所持有的亿帆生物股权系国有产权,按照转让时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应当
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和挂牌交易。但鉴于上述股权转让业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
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亿帆生物设立时投资各方签署的
协议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2013 年 7 月 8 日,肥西县人民政府
出具了《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并转报省政府确认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变动合法性的请示》,确认肥西县医药公司股权转让时已履行审批及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未进行评估及挂牌交易的情形对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4)2008 年 5 月增资

      2008 年 5 月 26 日,亿帆生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80 万元增加至 50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28 万元由股东程先锋向公司缴纳。

      根据安徽永证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徽
永证【2008】验字 129 号)验证,截至 2008 年 5 月 15 日,亿帆生物已收到程先
锋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28 万元,上述出资已缴足。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2008 年 6 月 2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生物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亿帆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先锋                               508.00                100.00

      (5)2009 年 6 月股权变动

      2009 年 6 月 15 日,亿帆生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程先锋将所持 2%
的股权转让给张明兵。同日,程先锋与张明兵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程先锋
将 2%股权以人民币 10.1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明兵。

      2009 年 6 月 18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生物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亿帆生物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先锋                               497.84                 98.00
  2                  张明兵                                10.16                  2.00
                      合计                                508.00                   100

      根据程先锋、张明兵出具的《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以及本所律师对
程先锋、张明兵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张明兵未实际
支付股权转让款,实际系程先锋委托张明兵持有 2%亿帆生物股权而作出的安排,
程先锋仍为该 2%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本次股权转让后,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
生物 100%股权,亿帆生物的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姓名或名称     实际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497.84               98.00
                                      程先锋
 2               张明兵                                         10.16             2.00
                       合计                                 508.00              100.00

      (6)2009 年 9 月至 2009 年 12 月三次增资

      2009 年 9 月 30 日、2009 年 11 月 30 日和 2009 年 12 月 16 日,程先锋和张
明兵按其各自持股比例以货币对亿帆生物进行了三次增资,三次增资金额分别为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500 万元、1,000 万元和 1,007 万元,三次增资分别经安徽永证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出具的安徽永证【2009】验字 221 号、安徽永证【2009】验字 287 号《验
资报告》和安徽永证【2009】验字 305 号《验资报告》审验。亿帆生物分别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2009 年 12 月 2 日和 2009 年 12 月 21 日完成了三次增资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次增资完成后,亿帆生物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先锋                            2954.70                 98.00
  2                 张明兵                              60.30                   2.00

                     合计                             3015.00                 100.00

      根据程先锋、张明兵出具的《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以及本所律师对
张明兵、程先锋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次增资过程中张明兵名义上
分别增资 10 万元、20 万元和 20.14 万元,但增资款项均系程先锋所有,实际上
该部分增资系程先锋增资,增资所形成的股权委托张明兵持有。三次增资完成后,
亿帆生物注册资本 3,015 万元,程先锋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亿帆生物
的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姓名或名称      实际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2,954.70              98.00
                                       程先锋
  2               张明兵                                     60.30             2.00
                       合计                             3,015.00             100.00

      (7)2009 年 12 月股权变动

      2009 年 12 月 23 日,亿帆生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程先锋将其持
有的 51%股权按原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47%股权按原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高维群;名义股东张明兵将其持有的 2%股权
按原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高维群。2009 年 12 月 26 日,亿帆生物完成了本次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后,亿帆生物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
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          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                     1,537.65               51.00
  2                  高维群                             1,477.35               49.00
                      合计                              3,015.00              100.00

      根据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
持股事宜的确认书》、程先锋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高维群签订的《委托
持股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安徽省
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和高维群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系程先锋分别委托安徽省绿健医
药有限公司和高维群持有亿帆生物 51%股权和 49%股权而做出的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程先锋与张明兵解除了委托持股关系,程先锋与安徽
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高维群形成了委托持股关系,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亿帆生物的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姓名或名称        实际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                          1,537.65            51.00
                                        程先锋
 2                高维群                                   1,477.35            49.00
                       合计                                3,015.00           100.00

      (8)2010 年 11 月股权变动

      2010 年 11 月 8 日,亿帆生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安徽省绿健医药
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 51%股权转让给高维群。同日,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
与高维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 51%的股权转让给高维群。2010 年
11 月 9 日,亿帆生物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
后,亿帆生物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高维群                              3,015.00              100.00

      根据程先锋、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持股事宜
的确认书》,以及本所律师对程先锋、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进行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高维群未支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系程先锋将原由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委托持有
的 51%股权委托高维群持有而做出的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程先锋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解除了委托持股关
系,程先锋委托高维群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程先锋仍实际持有亿帆生物
100%股权。

     (9)2012 年 11 月增资

     2012 年 11 月 6 日,程先锋以货币对亿帆生物增资 10,000 万元。根据国富浩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国浩皖验字【2012】314C15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11 月 6 日,亿帆生
物已收到程先锋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9 日,亿帆生物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
资完成后,亿帆生物注册资本增加至 13,015 万元,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姓名或名称     实际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10,000.00           76.83
                                    程先锋
 2              高维群                                3,015.00           23.17
                      合计                            13,015.00          100.00

     (10)2012 年 11 月公司名称变更

     2012 年 11 月 16 日,亿帆生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由
“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并相应
修改了公司章程。2012 年 11 月 28 日,肥西县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11)2013 年 6 月股权变动

     2013 年 5 月 28 日,高维群将其持有的亿帆生物 23.17%股权转让给程先锋。
根据程先锋、高维群出具的《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以及本所律师对程
先锋、高维群进行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程先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锋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系程先锋与高维群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而做出
的安排。2013 年 6 月 28 日,亿帆生物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至
此,亿帆生物的委托持股情形全部解除,100%股权全部登记在实际股东程先锋
名下。


   针对亿帆生物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名义股东张明兵、高维
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并由肥
西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确认以下情
况:(1)本人/本公司与程先锋委托持股关系的形成及解除真实;(2)在代持
期间,本人/本公司仅作为名义股东,受程先锋的指示代其行使亿帆生物股东权
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并非实际出资人。有关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均是严格按照程先锋的指示进行,行使股东权利的结
果也都归于程先锋,登记在本人/本公司名下的亿帆生物股权系由委托人程先锋
实际控制;(3)本人/本公司与程先锋之间的委托持股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
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和纠纷,本人/本公司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股
权代持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


   就上述委托持股事宜,本所律师对涉及委托持股的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
和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了访谈,相关各方均确认上述委
托持股真实、有效,委托持股期间亿帆生物全部股权实际所有人为程先锋,该等
委托持股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综上,根据亿帆生物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
商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程先锋与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委
托持股协议》、经公证的程先锋、张明兵、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委托持股事宜的确认书》等相关资料、本所律师对程先锋、张明兵、
高维群、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的访谈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程先锋持有的亿帆生物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
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亿帆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生物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已经解除,相关各方对委托持股事宜不存在
任何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4、对外投资

       亿帆生物持有亿帆设备 100%的股权。根据亿帆设备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设备持有肥西县工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34012300004606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亿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刘守华

注册资本        508 万元

实收资本        508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9 年 10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09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

                销售三类:注册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物理
                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 X 射线设备;手术室、急救室、
                诊疗室设备及器具;软件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
                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
经营范围
                能射线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医用卫生材
                料及敷料;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踢完诊断试剂。二类:中医器械;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
                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根据亿帆设备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及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亿帆设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
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亿帆设备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持有的亿帆设备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
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5、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
     下:

序                                                  面积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证号              土地座落                                                使用权人
号                                                (平方米) 类型        终止日期
1 肥西国用(2010)第 1739 号 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     12,926.89   出让   2060 年 3 月 11 日 亿帆生物

         (2)房产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一处建筑面积为 3,602 平方米的综合
     厂房和一处建筑面积为 5,097 平方米的仓库正在办理产权证书,预计将在 2013
     年内办理完成。亿帆设备未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对于上述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程先锋已作
     出书面承诺:“1、将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完善上述房产的产权手续,敦促亿帆
     生物积极协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于本次重组的资产
     交割日前办理完毕,完成房产证书的办理工作。2、如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
     产权证书的办理,则由程先锋在资产交割日起 30 日内按本次评估基准日相关资
     产的评估值,以等值现金对相关资产进行回购,并在回购后将上述房产无偿提供
     给亿帆生物使用。3、如因上述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产证书而导致亿帆生物产
     生额外支出及(或)损失的,由程先锋以现金向亿帆生物进行补偿。”

         (3)房产租赁情况

         根据亿帆设备与亿帆生物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签署的《办公楼租赁合同》,
     亿帆生物将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壹处房屋免
     费出租给亿帆设备,租赁期限自 2011 年 8 月 30 日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

         (4)固定资产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亿帆生物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装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修费、办公设备、辅助设备和电子设备等。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亿帆生物固
     定资产账面原值为 1,870.67 万元,净值为 1,477.79 万元。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原值                     净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806.00               774.10                   96.04

             运输设备                            315.42               182.88                   57.98

              装修费                             255.55               225.20                   88.12

             办公设备                            368.45               231.02                   62.70

             辅助设备                             57.56                   35.13                61.03

             电子设备                             67.69                   29.46                43.52

               合计                              1,870.67             1,477.79                 79.00

         (5)商标专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情况如
     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        商标权人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生化药品;
                                                                                  2007-10-28
                                     胶丸;针剂;止痛药;药用化学制剂;
 1                         4305632                                                   至         亿帆生物
                                     医用药膏;人用药;水剂;药用胶囊;
                                                                                  2017-10-27
                                     片剂

                                     核定使用商品(第 3 类):抑菌洗手剂;
                                                                                  2012-04-14
                                     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膏;香精油;
 2                         9293314                                                   至         亿帆生物
                                     化妆品;牙膏;香;厕所清洗剂;洗洁
                                                                                  2022-04-13
                                     精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中药成药;
                                                                                  2012-04-14
                                     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
 3                         9293354                                                   至         亿帆生物
                                     药用胶棉;中药袋;药枕;医用保健袋;
                                                                                  2022-04-13
                                     牙用光洁剂;药用植物根

                                     核定使用商品(第 10 类):医疗器械和         2012-04-14
 4                         9298018   仪器;牙科设备;医用 X 光器械;奶瓶;           至         亿帆生物
                                     避孕套;假肢;矫形用物品;羊肠线;           2022-04-13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     商标权人
                                          按摩器械;按摩用手套

                                          核定使用商品(第 30 类):蜂蜜;非医
                                          用蜂王浆;食用王浆(非医用);龟苓       2012-04-14
  5                            9298113    膏;枇杷膏;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          至       亿帆生物
                                          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       2022-04-13

                                          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

           注:根据亿帆生物与新陇海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亿帆生物将其拥有的 4305632
      号注册商标无偿许可新陇海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止;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在办理备案手续。

             (6)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生物共拥有 2 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专利     专利权
 类型        编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拥有人
                                                                    方式     申请日       期限
                                         一种注射用头孢他啶药物
              1     ZL200910223919.6                              继受取得 1998/10/09    20 年   亿帆生物
                                         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一种含长春西汀化合物的
              2     ZL201110163036.8                              继受取得 2011/06/16    20 年   亿帆生物
                                         药物及其制备方法

             (7)特许经营权

             亿帆生物及亿帆设备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主要为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内容
                                                                  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
      亿帆                                皖
              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12-31    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
      生物                          AA5510330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销售三类:注册穿刺器械;医用电子
                                                                  仪器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物理
      亿帆    医疗器械经营企       皖 001547 更                   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
                                                    2014-09-20
      设备    业许可证                    号                      医用 X 射线设备;手术室、急救室、
                                                                  诊疗室设备及器具;软件医用光学器
                                                                  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内容
                                                    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
                                                    品;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
                                                    能射线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
                                                    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医用卫生材
                                                    料及敷料;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踢
                                                    完诊断试剂。二类:中医器械;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
                                                    基础设备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
                                                    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药品经营质量管                              药品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
亿帆
        理 规 范 认 证   A-AH09-135    2014-11-30   材、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
生物
        (GSP 证书)                                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
权属证书合法有效,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登记在册的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
未办理完毕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手续和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程先锋已就上述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出具了书面承诺,愿意承担因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
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亿帆药业

       1、基本情况

       根据亿帆药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持有
肥西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12300001380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程先锋

注册资本        4,346.43 万元

实收资本        4,346.43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经营期限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29 年 7 月 30 日

经营范围     药品、保健品的研发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2,825.18             65.00

    2                张颖霆                            281.25               6.47

    3                张云祥                            277.50               6.38

    4                张艾忠                            216.00               4.97

    5                李祥慈                            180.00               4.14

    6                曹仕美                            151.20               3.48

    7                张洪文                            151.20               3.48

    8                李晓祥                            144.00               3.31

    9                王忠胜                             62.50               1.44

   10                缪昌峰                             57.60               1.33

                  合 计                               4,346.43            100.00

    亿帆药业各股东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
的主体资格(二)发行对象暨标的资产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3、历史沿革

    (1)2008 年 8 月成立

    亿帆药业设立于 2008 年 8 月 1 日,根据 2008 年 7 月 20 日亿帆药业的股东
会决议,由程先锋与亿帆生物(当时的名称为“合肥亿帆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共同出资设立。

    亿帆药业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中程先锋认缴出资 400 万元,亿帆
生物认缴出资 100 万元。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时缴付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总额的 20%),其他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根据安徽永证会计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徽永证【2008】验字 177
号)验证,截至 2008 年 7 月 21 日,亿帆药业(筹)已收到程先锋和亿帆生物首
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 万元,其中程先锋缴纳 80 万元,亿帆
生物缴纳 20 万元。

      2008 年 8 月 1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药业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
时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的出资额(万元) 实缴的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400                   80         80.00
  2         亿帆生物                     100                   20         20.00
          合 计                          500                  100        100.00

      (2)2009 年 6 月股权变动及实收资本变更

      2009 年 6 月 1 日,亿帆药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全体股东第二期出
资 300 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 400 万元。2009 年 4 月 3 日,就上述实收资本变
更事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磊皖验字【2009】第 007 号),
验证:截至 2009 年 4 月 3 日止,亿帆药业已收到程先锋与亿帆生物缴纳的第二
期出资共计 300 万元,其中程先锋以货币方式缴纳 240 万元,亿帆生物以货币方
式缴纳 60 万元。全体股东累计货币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

      上述股东会决议还同意亿帆生物将所持有的亿帆药业全部股权(含分期缴纳
的出资尚未到位的部分)转让给程先锋。同日,程先锋与亿帆生物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亿帆生物将所持公司 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际
出资 80 万元,其余出资部分由程先锋缴纳)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程先锋。

      2009 年 6 月 18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药业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及股东变更完成后,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累计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程先锋                     500                   400             100

      (3)2009 年 6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2009 年 6 月亿帆药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
增加至 1,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程先锋、李晓祥、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
张洪文、曹仕美、缪昌峰等 8 人认购。

      2009 年 6 月 7 日,程先锋、李晓祥、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张洪文、曹
仕美、缪昌峰等 8 人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了亿帆药业增加注册资本 1,300
万元中,各自认购的数额及认购后持股比例,同时约定了程先锋将此前注册资本
500 万元中未缴付到位的 100 万元与本次增资款同时缴付至亿帆药业。

      2009 年 6 月 17 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磊皖验字【2009】
第 016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6 月 17 日,亿帆药业已收到程先锋缴纳的原未
到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实收资金)合计 1,300 万元。其中,程先锋以货币方式缴纳 410 万元;张
艾忠以以货币方式缴纳 216 万元;李祥慈以货币方式缴纳 180 万元;曹仕美以货
币方式缴纳 151.2 万元;张洪文以货币方式缴纳 151.2 万元;李晓祥以货币方式
缴纳 144 万元;张云祥以货币方式缴纳 90 万元;缪昌峰以货币方式缴纳 57.6 万
元。

      2009 年 7 月 14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药业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增资及股东变更完成后,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810.00              45.00
  2                  张艾忠                         216.00              12.00
  3                  李祥慈                         180.00              10.00
  4                  曹仕美                         151.20               8.40
  5                  张洪文                         151.20               8.40
  6                  李晓祥                         144.00               8.00
  7                  张云祥                          90.00               5.00
  8                  缪昌峰                          57.60               3.20
                 合 计                            1,800.00             100.00

      (4)2009 年 12 月增资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2009 年 11 月 8 日,亿帆药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800 万元增加至 2,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元由股东程先锋认购,公司
其他股东同意放弃认购权。增资价格按照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审计报告》(中磊皖审字【2009】第 9018 号)审计确认的 2009 年 10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值为依据,程先锋本次增资认购价格
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12 元,增资款总额为 784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
84 万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浩华皖验字【2009】第 007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12 月 28
日,亿帆药业已收到程先锋以货币方式缴纳的 784 万元,其中 700 万元作为实收
资本,84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

      2009 年 12 月 29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药业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1,510.00             60.400
  2                  张艾忠                         216.00              8.640
  3                  李祥慈                         180.00              7.200
  4                  曹仕美                         151.20              6.048
  5                  张洪文                         151.20              6.048
  6                  李晓祥                         144.00              5.760
  7                  张云祥                          90.00              3.600
  8                  缪昌峰                          57.60              2.304
                 合 计                            2,500.00            100.000

      (5)2011 年 12 月增资

      2011 年 11 月 30 日,亿帆药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2,500
万元增加至 3,1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25 万元由股东程先锋认缴 93.75 万元,
张云祥认缴 187.5 万元,新股东张颖霆认缴 281.25 万元,新股东王忠胜认缴 62.5
万元,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认购权。增资价格按照以 2011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日的单位注册资本对应账面净资产,按每一元注册资本 3 元计算。

       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国浩皖验字【2011】第 019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12
月 28 日,亿帆药业已收到程先锋以货币方式缴纳的 281.25 万元,其中 93.75 万
元作为实收资本,187.5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已收到张云祥以货币方式缴纳的
562.5 万元,其中 187.5 万元作为实收资本,375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已收到张颖
霆以货币方式缴纳的 843.75 万元,其中 281.25 万元作为实收资本,562.5 万元作
为资本公积;已收到王忠胜以货币方式缴纳的 187.5 万元,其中 62.5 万元作为实
收资本,125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1 年 12 月 31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药业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1,603.75              51.32
  2                   张颖霆                        281.25               9.00
  3                   张云祥                        277.50               8.88
  4                   张艾忠                        216.00               6.91
  5                   李祥慈                        180.00               5.76
  6                   曹仕美                        151.20               4.84
  7                   张洪文                        151.20               4.84
  8                   李晓祥                        144.00               4.61
  9                   王忠胜                         62.50               2.00
  10                  缪昌峰                         57.60               1.84
                  合 计                           3,125.00             100.00

       (6)2012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2 年 10 月 20 日,亿帆药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125 万元增加至 4,346.43 万元。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从公司资本公积中提取
1,221.43 万元,全部向程先锋转增 1,221.43 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后程先锋将持有
公司出资额 2,825.18 万元,持股比例为 65%,其他股东均同意上述资本公积转增
相应比例注册资本的权益全部由程先锋单独享有。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
出具的《验资报告》(国浩皖验字【2012】314C14 号)验证,亿帆药业 2011 年
度报表已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审计,并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出具国浩皖审字【2012】302C73 号审计报告,其中经审计的资本公
积余额为 1,334 万元。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亿帆药业已将资本公积 1,221.43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后程先
锋实收资本总额 1,603.75 万元,其中本次以资本公积增加实收资本 1,221.43 万元。

       2012 年 10 月 29 日,肥西县工商局向亿帆药业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亿帆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先锋                    2,825.18              65.00
  2                     张颖霆                      281.25               6.47
  3                     张云祥                      277.50               6.38
  4                     张艾忠                      216.00               4.97
  5                     李祥慈                      180.00               4.14
  6                     曹仕美                      151.20               3.48
  7                     张洪文                      151.20               3.48
  8                     李晓祥                      144.00               3.31
  9                     王忠胜                       62.50               1.44
  10                    缪昌峰                       57.60               1.33
                  合 计                           4,346.43             100.00

       根据亿帆药业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程先锋等 10 名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程先锋等 10 名股东持有的亿帆药业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
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4、对外投资

       (1)芙蓉制药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亿帆药业持有芙蓉制药 100%的股权。根据芙蓉制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芙蓉制药持有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3060000000569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南芙蓉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畈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曹仕美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87 年 9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198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9 日

                生产、销售原料药、溶液剂(外用)、辅料(以上所有项目有效期至 2015
经营范围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芙蓉制药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及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芙蓉制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亿帆药业持有的
芙蓉制药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新陇海

       亿帆药业持有新陇海 100%的股权。根据新陇海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陇海持有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132200000245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            萧县龙城镇交通路 248 号

法定代表人      曹仕美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3 月 30 日至 2027 年 3 月 30 日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软膏剂、凝胶剂、乳膏剂(含激素类)、原料
经营范围        药、药用辅料的生产、及其产品进出口贸易。中药材收购(涉及许可的凭
                许可证收购)


       根据新陇海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
料及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陇海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亿帆药业持有的新陇海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3)希望制药

       亿帆药业持有希望制药 100%的股权。根据希望制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希望制药持有福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543230300000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新疆希望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            福海县城北工业园区 0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艾忠

注册资本        113 万元

实收资本        113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5 年 8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1995 年 8 月 17 日至 2052 年 5 月 18 日

                许可经营项目:搽剂、酊剂(外用)、软膏剂、乳膏剂。一般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中成药、保健品、美容化妆品、计划外中药材、纯净水(许可
                范围内经营)。


       根据希望制药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及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希望制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亿帆药业持有的希望
制药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4)亿帆营销

       亿帆药业持有亿帆营销 100%的股权。根据亿帆营销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营销持有肥西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12300005319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亿帆药业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      程先锋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8 月 5 日至 2030 年 8 月 4 日

                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
经营范围
                品、生物制品批发。(有效期至 2015 年 7 月 26 日)


       根据亿帆营销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及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亿帆营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
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亿帆药业持有的亿帆
营销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5)雪枫药业

       亿帆药业持有雪枫药业 67.85%的股权。根据雪枫药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雪枫药业持有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130000002289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        安徽省雪枫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            宿州市符离镇中华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      曹仕美

注册资本        112 万元

实收资本        112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0 年 5 月 7 日

经营期限        1990 年 5 月 7 日至 2080 年 1 月 1 日

                许可经营项目: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糖浆剂、合剂(口服液)、搽
经营范围        剂生产、销售(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经营
                项目:(无)。


       根据雪枫药业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及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雪枫药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亿帆药业持有的
雪枫药业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6)宿州亿帆

       亿帆药业持有宿州亿帆 100%的股权。根据宿州亿帆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宿州亿帆持有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130000009254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宿州亿帆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曹仕美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药品研发。


         根据宿州亿帆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及年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宿州亿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亿帆药业持有的
     宿州亿帆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5、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其下属子公司土
     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1)芙蓉制药

序                                                             面积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土地权证号                  土地座落
号                                                           (平方米) 类型    终止日期       权利
1 岳市国用(2008)第 K013 号   王家畈路以南,黎家垄路以东        9,247 出让     2053 年 5 月   无

         2)雪枫药业
序                                                             面积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土地权证号                   土地座落
号                                                           (平方米) 类型    终止日期       权利
1 埇国用(2000)字第 0202126 号   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 14 号     3,996.00 划拨         -         无
        注:上述雪枫药业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雪枫药业前身安徽省雪枫制药厂,目前正在办理土
     地性质及使用权人名称变更手续。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
     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规范问题,作出
     承诺如下:1、将采取措施规范、完善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产权手续,敦促雪枫药
     业积极协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保证前述工作于
     本次重组的资产交割日前办理完毕,完成土地使用权产权手续的规范工作;2、
     如因雪枫药业未能在上述期限前取得上述土地的出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相关事宜而导致雪枫药业产生额外支出及(或)损失的,由程先锋、张颖霆、张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人按
      照所持亿帆药业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向雪枫药业进行补偿。

             3)新陇海

                                                                     使用
序                                                          面积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土地权证号                     土地座落                        权
号                                                        (平方米)              终止日期    权利
                                                                     类型
1 萧国用(2008)第 010 号     龙城镇交通路北侧花园路东侧 14,798.994 出让 2057 年 6 月 10 日 无

             (2)房产情况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一处建筑面积为 6,082.86 平方米
      的仓库尚未得所有权证,其原因系亿帆药业在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过程中,肥西
      县紫蓬镇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向亿帆药业下发了《关于要求企业尽快
      搬迁的函》(紫政【2012】103 号),告知亿帆药业因规划调整原因,需对该土
      地进行征收,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因此,上述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将无
      法进行办理。目前,对于上述待拆迁建筑物的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具体搬迁计划
      及相关补偿措施,亿帆药业与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商过程中。

             基于该情况,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
      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人对亿帆药业待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
      物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1、将敦促亿帆药业尽快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达成补偿安排,提前做好搬迁准备工作,采取租用其他公司仓
      库等措施避免搬迁工作对本次交易和亿帆药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影响;2、如
      因拆迁工作影响本次交易和亿帆药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亿帆药业产生额外支
      出及(或)损失的,由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
      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人按照所持亿帆药业的股权比例,以现金
      向亿帆药业进行补偿。”

             2)亿帆药业下属子公司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①芙蓉制药

                                                                            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平方米)     权利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平方米)   权利
 1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11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203.67     无
 2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37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183.32     无
 3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38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94.62     无
 4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39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17.30     无
 5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40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157.45     无
 6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42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1,185.98    无
 7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43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126.30     无
 8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44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24.86     无
 9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45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1,683.63    无
 10      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 187946 号     岳阳经济开发区王家畈路         61.69     无

       ②雪枫药业
                                                                        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平方米)   权利
 1       房地权证宿字第 2009-1679 号    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14 号    1,240.46    无
 2       房地权证宿字第 2009-1680 号    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14 号     138.72     无
 3       房地权证宿字第 2009-1682 号    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14 号     865.80     无
 4       房地权证宿字第 2009-1683 号    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14 号      84.50     无
 5       房地权证宿字第 2009-1684 号    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14 号    1,122.66    无

      注: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为雪枫药业的前身安徽省雪枫制药厂,目前正在办理所有权
人名称变更手续。

       ③新陇海
                                                                        建筑面积     他项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平方米)   权利
 1         房地权萧龙城字第 04158 号          龙城镇交通路西北路         3,837.33    无
 2         房地权萧龙城字第 131665 号     龙城镇交通路北新陇海药厂内     1,325.20    无

       新陇海尚有建筑面积约 5,600 平方米的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所有权
证。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上述房屋建筑物的账面净值为 151.00 万元、本次
评估值为 253.23 万元。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
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名就上述瑕疵房产的规范问题,作出承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诺如下:“1、将根据上述瑕疵房产的不同情形,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完善上述
房产的产权手续,敦促新陇海积极协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
证书,于本次重组的资产交割日前办理完毕,完成瑕疵房产的规范工作;2、如
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则由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
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人按照所持亿帆
药业的股权比例,在资产交割日起 30 日内按本次评估基准日相关资产的评估值,
以等值现金对相关资产进行回购,并在回购后将上述房产无偿提供给新陇海使
用;3、如因上述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产证书而导致新陇海产生额外支出及(或)
损失的,由程先锋、张颖霆、张云祥、张艾忠、李祥慈、曹仕美、张洪文、李晓
祥、王忠胜和缪昌峰等 10 人按照所持亿帆药业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向新陇海进
行补偿。”

    (3)房产租赁情况

    1)亿帆药业与亿帆营销

    亿帆营销于 2013 年 3 月 8 日与合肥桃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自 2013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7 日租用其位于翡翠路 399 号一、
二、三楼房屋,使用方为亿帆药业和亿帆营销,面积为 1,176 平方米,一年房租、
综合服务费合计 21.17 万元。

    2)希望制药

    希望制药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与福海县希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
协议》,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租用其位于福海县城北工业
区 02 号房屋,面积约 1,600 平方米,年租金为 36 万元。

    (4)固定资产情况

    亿帆药业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
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亿帆药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 4,611.44 万元,净值为
2,650.57 万元,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项目                原值                         净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2,796.81                     1,887.61        67.49

       机器设备                          1,519.36                      575.18         37.86

       运输工具                           169.95                       126.38         74.36

       电子设备                           125.31                        61.39         48.99

              合计                        4,611.44                     2,650.57       57.48

          (5)商标专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注册商标 16 项,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         注册人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医药制剂;
                                  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医药用洗液; 2010-01-14 至
 1                      5935869                                                        亿帆药业
                                  原料药;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医用    2020-01-13
                                  浴剂;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人用药;
                                  药物饮料;化学药物制剂;杀菌剂; 2011-06-21 至
 2                      8377526                                                        亿帆药业
                                  牙科用药;药用碘化物;原料药;生  2021-06-20
                                  化药品;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品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西药、中 2006-10-21 至
 3                     885687                                                           新陇海
                                  药、中成药、新药成药              2016-10-20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医药制剂;
                                  化学药物制剂;药用胶囊;药用碘; 2006-01-28 至
 4                     3696548                                                          新陇海
                                  片剂;水剂;膏剂;原料药;中药成 2016-01-27
                                  药;胶丸


                                  核定使用商品(第 31 类):西药;中 2004-04-15 至
 5                     206914                                                           新陇海
                                  成药;葡萄糖                       2014-04-14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消疹灵(苦 2004-10-14 至
 6                     710260                                                          希望制药
                                  豆子油)、中药成药                  2014-10-13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膏; 2008-04-21 至
  7                      4475825                                                         希望制药
                                   膏剂;原料药;搽剂;酊剂;止痒水; 2018-04-20
                                   消毒剂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膏; 2008-04-21 至
  8                      4475826                                                         希望制药
                                   膏剂;原料药;搽剂;酊剂;止痒水; 2018-04-20
                                   消毒剂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膏; 2008-04-21 至
  9                      4472163                                                         希望制药
                                   膏剂;原料药;搽剂;酊剂;止痒水; 2018-04-20
                                   消毒剂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医药制剂;
                                   中药成药;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膏; 2006-03-14 至
  10                     3785412                                                         芙蓉制药
                                   膏剂;原料药;搽剂;酊剂;止痒水; 2016-03-13
                                   消毒剂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冲剂,片 2012-02-21 至
  11                     1716581                                                         雪枫药业
                                   剂,胶囊剂,口服液                2022-02-20


                                   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人用药; 2013-06-07 至
  12                     644198                                                          雪枫药业
                                   口服液                            2023-06-06


                                   核对使用商品(第 5 类):人用药;
                                                                     2009-02-14 至
  13                     4805334   中药成药;片剂;胶丸;药用胶囊;                      雪枫药业
                                                                     2019-02-13
                                   针剂;酊剂;原料药;生化药品

                                   核对使用商品(第 5 类):人用药;
                                                                     2008-04-21 至
  14                     4468919   中药成药;片剂;胶丸;药用胶囊;                      雪枫药业
                                                                     2018-04-20
                                   针剂;酊剂;原料药;生化药品

                                   核对使用商品(第 5 类):冲剂;胶
                                                                     2012-07-14 至
  15                     1805666   囊剂;口服液(医用);糖浆剂;中                      雪枫药业
                                                                     2022-07-13
                                   西药片剂

                                   核对使用商品(第 5 类):中西药片
                                                                        2012-09-07 至
  16                     1906776   剂;胶囊剂;糖浆剂;口服液(医用);                  雪枫药业
                                                                        2022-09-06
                                   冲剂

          (6)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3 项专利,具体
       情况如下:

                                                                                专利权
类型 编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申请日             专利权人
                                                                                 期限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专利权
类型 编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方式 专利申请日             专利权人
                                                                                      期限

                                  一种色满类化合物及其制备
         1     ZL200610097268.7                                继受取得 2006/10/27    20 年    新陇海
                                  方法和在制药中的应用

发明                              祛风止痛片的制剂药物及其
         2     ZL200510097337.X                                原始取得 2005/12/31    20 年 雪枫药业
专利                              制备方法、质量控制方法

         3     ZL96116953.2       止泻冲剂及其制作方法         原始取得 1996/06/03    20 年 雪枫药业

         4     ZL02105696.X       止咳枇杷糖浆及其制作方法 原始取得 2002/04/18        20 年 雪枫药业

         1     ZL201020624271.1 双冷凝器                       原始取得 2010/11/23    10 年    新陇海
实
         2     ZL201020624267.5 层析装置                       原始取得 2010/11/23    10 年    新陇海
用
         3     ZL201020624274.5 药品浓缩装置                   原始取得 2010/11/23    10 年    新陇海
新
         4     ZL201120389629.1 一种选择性通过的送料机         原始取得 2011/10/13    10 年    新陇海
型
         5     ZL201120389638.0 一种药膏灌装机                 原始取得 2011/10/13    10 年    新陇海

         1     ZL201030619577.3 包装盒(尿素维 E 乳膏)        原始取得 2010/11/16    10 年    新陇海

外观     2     ZL201030619557.6 包装盒(尿素维 E 乳膏-1) 原始取得 2010/11/16         10 年    新陇海
设计     3     ZL201130362575.5 包装盒(尿素维 E 乳膏 1) 原始取得 2011/10/13         10 年    新陇海

         4     ZL201130362587.8 包装盒(尿素维 E 乳膏 2) 原始取得 2011/10/13         10 年    新陇海


             注:专利号为 ZL200610097268.7 的专利由其原专利所有权人授权亿帆药业长期独占使
       用,该授权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根据 2012 年 8 月 21 日签署的《专利权转让暨专利实
       施许可补充协议》,新陇海在受让上述专利时,确认亿帆药业继续独占使用该专利。


              (7)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证书、GMP 证书、生产批文等特许经营权情况如下: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GSP 证书、GMP 证书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内容
                                                                 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AA5510457   2015-07-26     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
  亿帆营销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                                  药品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
                 理规范认证证书    A-AH10-082     2015-12-08     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
                 (GSP 证书)                                    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芙蓉制药                                                       生产:原料药、溶液剂(外用)、
                 药品生产许可证    湘 20100070    2015-12-31
                                                                 辅料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内容
            药品 GMP 证书       湘 K0285       2014-06-08     认证范围:原料药(尿素)
                                                              生产: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
            药品生产许可证      皖 20100227    2015-12-31
                                                              糖浆剂,合剂(口服液),茶剂
雪枫药业                                                      认证范围:片剂、硬胶囊剂、颗粒
            药品 GMP 证书       皖 K0322       2014-09-27     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茶
                                                              剂
                                                              生产:软膏剂、乳膏剂、酊剂(外
            药品生产许可证      新 20100016    2015-12-30
希望制药                                                      用)、搽剂(含中药提取)
                                                              认证范围:搽剂、软膏剂、乳膏剂、
            药品 GMP 证书       新 J0052       2014-07-22
                                                              酊剂
                                                              生产:软膏剂、乳膏剂(均含激素
                                                              类),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
            药品生产许可证      皖 20100229    2015-12-31     凝胶剂,原料药(酞丁安、尿素、
新陇海                                                        聚维酮碘、环维黄杨星 D),药用
                                                              辅料(羧甲淀粉钠)
                                                              认证范围:片剂,硬胶囊剂,颗粒
            药品 GMP 证书       皖 K0284       2014-05-04     剂,乳膏剂(均含激素类),凝胶
                                                              剂,原料药(酞丁安、尿素)

         2)药品生产批文

         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亿帆药业共有 126 份药品生产批文,具体如下:


  序号              药品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           权属
   1       尿素                      国药准字 H43020278             2014-9-28       芙蓉制药
   2       单、双硬脂酸甘油酯        湘食药辅准字 F20110007            注1          芙蓉制药
   3       十六十八醇                湘食药辅准字 F20120002            注1          芙蓉制药
   4       硬酸酯                    湘食药辅准字 F20120016            注1          芙蓉制药
   5       过氧化氢溶液              国药准字 H43020931             2014-9-17       芙蓉制药
   6       祛风止痛片                国药准字 Z34020421             2015-2-24       雪枫药业
   7       咳嗽枇杷糖浆              国药准字 Z34020398             2015-2-24       雪枫药业
   8       止泻灵颗粒                国药准字 Z34020711             2015-2-24       雪枫药业
   9       依托红霉素颗粒            国药准字 H34020822             2015-2-24       雪枫药业
   10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国药准字 H34022148             2015-4-20       雪枫药业
   11      复方羊角颗粒              国药准字 Z34020413             2015-2-24       雪枫药业
   12      红霉素肠溶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4             2015-2-24       雪枫药业
   13      红霉素肠溶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3             2015-2-24       雪枫药业
   14      呋喃唑酮片                国药准字 H34024116             2015-2-23       雪枫药业
   15      呋喃唑酮片                国药准字 H34020824             2015-2-23       雪枫药业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6   对乙酰氨基酚片     国药准字 H34020814           2015-2-23    雪枫药业
17   对乙酰氨基酚片     国药准字 H34020813           2015-2-23    雪枫药业
18   安乃近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0           2015-2-23    雪枫药业
19   安乃近片           国药准字 H34020839           2015-2-23    雪枫药业
20   小儿咳喘灵冲剂     国药准字 Z34020709           2015-2-24    雪枫药业
21   牛黄解毒片         国药准字 Z34020708           2015-2-24    雪枫药业
22   益母草冲剂         国药准字 Z34020420           2015-2-24    雪枫药业
23   维生素 C 片        国药准字 H34023398           2015-2-24    雪枫药业
24   维生素 C 片        国药准字 H34020821           2015-2-24    雪枫药业
25   维生素 B1 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9           2015-2-24    雪枫药业
26   维生素 B1 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8           2015-2-24    雪枫药业
27   土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0819           2015-2-24    雪枫药业
28   土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0820           2015-2-24    雪枫药业
29   四环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6           2015-2-24    雪枫药业
30   四环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7           2015-2-24    雪枫药业
31   盐酸吗啉胍片       国药准字 H34022149           2015-4-20    雪枫药业
32   盐酸吗啉胍片       国药准字 H34023742           2015-6-24    雪枫药业
33   三黄片             国药准字 Z34020417           2015-2-24    雪枫药业
34   清热解毒口服液     国药准字 Z34020416           2015-2-24    雪枫药业
35   强力枇杷露         国药准字 Z34020400           2015-2-24    雪枫药业
36   若氟沙星胶囊       国药准字 H34020818           2015-2-24    雪枫药业
37   氯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5           2015-2-24    雪枫药业
38   利胆片             国药准字 Z34020399           2015-2-24    雪枫药业
39   谷维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0816           2015-2-24    雪枫药业
40   更年灵胶囊         国药准字 Z34020415           2015-2-24    雪枫药业
41   复方磺胺嘧啶片     国药准字 H34020815           2015-2-24    雪枫药业
42   复方磺胺甲噁唑片   国药准字 H34020842           2015-2-23    雪枫药业
43   妇康宁片           国药准字 Z34020414           2015-2-23    雪枫药业
44   颠茄片             国药准字 Z34020396           2015-2-23    雪枫药业
45   板蓝根颗粒         国药准字 Z34020395            2015-3-9    雪枫药业
46   清热明目茶         国药准字 Z20027199           2015-2-24    雪枫药业
47   止咳枇杷冲剂       国药准字 Z34020710           2015-2-24    雪枫药业
48   咳特灵胶囊         国药准字 Z34020707           2015-2-24    雪枫药业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49   川贝枇杷糖浆           国药准字 Z34020706           2015-2-24    雪枫药业
50   止咳枇杷合剂           国药准字 Z34020403           2015-2-24    雪枫药业
51   乙酰螺旋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0823           2015-2-24    雪枫药业
52   颠茄黄苄啶片           国药准字 H34023256           2015-4-20    雪枫药业
53   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国药准字 H34023399           2015-4-20    雪枫药业
54   麦白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3478           2015-4-20    雪枫药业
55   复方磺胺甲噁唑颗粒     国药准字 H34022277           2015-5-27    雪枫药业
56   乙肝解毒胶囊           国药准字 Z34020419           2015-2-24    雪枫药业
57   小儿咳喘灵口服液       国药准字 Z34020402           2015-2-24    雪枫药业
58   小儿肝炎颗粒           国药准字 Z34020418           2015-2-24    雪枫药业
59   维生素 B6 片           国药准字 H34020850           2015-2-24    雪枫药业
60   蛇胆川贝液             国药准字 Z34020401           2015-2-24    雪枫药业
61   氨咖黄敏胶囊           国药准字 H34022147           2015-4-20    雪枫药业
62   盐酸特比萘芬乳膏       国药准字 H20063478           2015-12-28   希望制药
63   克林霉素甲唑搽剂       国药准字 H20063566           2016-1-16    希望制药
64   复方骆驼蓬子软膏       国药准字 Z20063953           2016-3-17    希望制药
65   苦豆子油搽剂           国药准字 Z20026077           2015-9-28    希望制药
66   盐酸特比萘芬搽剂       国药准字 H20063651           2015-12-28   希望制药
67   维 A 酸乳膏            国药准字 H20063125           2015-12-28   希望制药
68   碘酊                   国药准字 H20058391           2015-11-29   希望制药
69   普乐安片               国药准字 Z34021056           2017-2-12     新陇海
70   雷公藤多苷片           国药准字 Z34021048           2015-5-25     新陇海
71   硝酸咪康唑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1339            2015-3-2     新陇海
72   盐酸环丙沙星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2839           2015-6-16     新陇海
73   咪康唑氯倍他索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3752           2015-5-25     新陇海
74   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   国药准字 H19983229           2015-6-16     新陇海
75   酞丁安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1345            2015-3-2     新陇海
76   丙酸氯倍他索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1564           2015-3-15     新陇海
77   曲咪新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2136           2015-3-15     新陇海
78   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2137           2015-9-18     新陇海
79   尿素维 E 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2135           2015-3-15     新陇海
80   洛伐他汀胶囊           国药准字 H20000312           2015-3-15     新陇海
81   板蓝根颗粒             国药准字 Z34020306            2015-3-2     新陇海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82    酞丁安                 国药准字 H34023671           2015-5-25     新陇海
83    环维黄杨星 D           国药准字 Z34020307           2015-7-28     新陇海
84    呋喃唑酮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9            2015-3-4     新陇海
85    呋喃唑酮片             国药准字 H34021351            2015-3-8     新陇海
86    呋喃唑酮片             国药准字 H34021350            2015-3-8     新陇海
87    四环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3            2015-3-4     新陇海
88    四环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1334            2015-3-4     新陇海
89    四环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4           2015-9-18     新陇海
90    盐酸小檗碱片           国药准字 H34021114            2015-3-4     新陇海
91    盐酸小檗碱片           国药准字 H34021113            2015-3-4     新陇海
92    盐酸小檗碱片           国药准字 H34021115            2015-3-4     新陇海
93    维生素 C 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6            2015-3-4     新陇海
94    维生素 C 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8            2015-3-4     新陇海
95    维生素 C 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7            2015-3-4     新陇海
96    乙酰螺旋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1116            2015-3-4     新陇海
97    乙酰螺旋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1117            2015-3-4     新陇海
98    土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1336            2015-3-4     新陇海
99    土霉素片               国药准字 H34021335            2015-3-4     新陇海
100   对乙酰氨基酚片         国药准字 H34021140            2015-3-4     新陇海
101   对乙酰氨基酚片         国药准字 H34021139            2015-3-4     新陇海
102   布洛芬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1            2015-3-4     新陇海
103   布洛芬片               国药准字 H34021800            2015-3-4     新陇海
104   红霉素肠溶片           国药准字 H34023541            2015-3-4     新陇海
105   红霉素肠溶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2            2015-3-4     新陇海
106   维生素 B1 片           国药准字 H34021338            2015-3-4     新陇海
107   维生素 B1 片           国药准字 H34021337            2015-3-4     新陇海
108   去痛片                 国药准字 H34023853            2015-6-2     新陇海
109   吡拉西坦片             国药准字 H34021340            2015-3-2     新陇海
110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国药准字 H34022816           2015-6-16     新陇海
111   复方磺胺甲噁唑片       国药准字 H34021801           2015-3-15     新陇海
112   安乃近片               国药准字 H34021332            2015-3-2     新陇海
113   尿素                   国药准字 H20063449           2015-11-29    新陇海
114   林可霉素利多卡因凝胶   国药准字 H34022134           2015-3-15     新陇海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15    氨咖黄敏胶囊          国药准字 H34022133           2015-3-15     新陇海
116    益母草颗粒            国药准字 Z34020309            2015-3-2     新陇海
117    硫糖铝片              国药准字 H34023178           2015-6-16     新陇海
118    维 U 颠茄铝镁片       国药准字 H34023725           2015-5-25     新陇海
119    维生素 B6 片          国药准字 H34021142            2015-3-2     新陇海
120    聚维酮碘              国药准字 H34021141            2015-3-2     新陇海
121    肌苷片                国药准字 H34021111            2015-3-2     新陇海
122    诺氟沙星胶囊          国药准字 H34021333            2015-3-2     新陇海
123    醋酸氟轻松乳膏        国药准字 H34021565           2015-3-15     新陇海
124    阿司匹林肠溶片        国药准字 H34021138            2015-3-2     新陇海
125    铝制药用软膏管        国药包字 20090296            2014-8-11     新陇海
                                                         2013-6-29
126    鬼臼毒素软膏          国药准字 H20083643                        新陇海
                                                           (注 2)
   注 1:根据《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食药监注函[2010]168 号)
的规定,药用辅料暂不进行再注册,其批准文号继续有效。
   注 2:鬼臼毒素软膏的药品再注册批件已到期,新陇海已按规提交了该药品的的再注
册,并取得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
权属证书合法有效,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登记在册的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
房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亿帆药业因规划调整无法办理房产证书的资产、雪枫药
业部分未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以及新陇海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
占标的资产价值的比例较低,不会对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而且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交易对方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书面
承诺,愿意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守法经营情况

      根据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不含宿州亿帆)所在地相
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亿帆生物、亿帆药业、亿帆营销、亿帆设备、
芙蓉制药、新陇海、希望制药、雪枫药业在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以来,不存在因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宿州亿帆成立于 2013 年 3 月,根据宿州亿帆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商行政
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宿州亿帆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亿帆生物、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在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以及 2013 年以来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债务和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情况

    1、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亿帆生物负债总额 25,032.43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为 25,032.43 万
元,占负债总额的 100%。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药业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亿帆药业负债总额 4,251.77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为 3,912.55 万元,
占负债总额的 92.02%。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2013 年 7 月 1 日,
亿帆药业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亿帆生物与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HF0320120130046 的《银行承兑协
议》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500 万元,期限自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的子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
其他重大或有债务。

    (五)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税收

    1、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适
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应纳税增值额计算             17%,6%(注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       2%
水利建设基金            按应纳税收入额计算             0.06%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25%

   注 1:其中药品销售 17%,咨询服务 6%。


   2、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瑞华出具的《亿帆药业审计报告》,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
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应纳税增值额计算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       7%(市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       5%(县城或镇)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2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20%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5%


   3、税收优惠政策

   (1)2010 年 5 月 28 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
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亿帆药业的子公司新陇海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
号 GR201034000065,有效期三年,新陇海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享
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新陇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到期,公司正在按程序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新陇海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有效期三年,因此 2013 年至 2015 年,
所得税税率按照 15%计算,

   (2)2012 年 7 月 3 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亿帆药业的子公司雪枫药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
号为 GR201234000116,有效期三年,雪枫药业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亿帆药业的子公司芙蓉制药 2012 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证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减按 20%的税率征收。

   4、纳税守法情况

   根据亿帆生物及其子公司、亿帆药业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亿帆生物、亿帆药业、亿帆营销、亿帆设备、芙蓉制药、新陇海、
希望制药、雪枫药业在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以来,不存
在因国税、地税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宿州亿帆成立于 2013 年 3 月,根据宿州亿帆所在地的国税、地税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宿州亿帆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因国税、地税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
则》第 10.1.6 条的规定,程先锋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根据鑫富药业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独立董事事
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鑫富药业已就本次关联交易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鑫富药业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项前鑫富药业的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重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且就本次重组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根据本次重组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补充协议》、瑞华出具的《亿帆生物审计报告》及《亿帆药业审计报告》、中铭
国际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及《亿帆药业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均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进
行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的价格以中铭国际出具的《亿帆生物评估报告》及《亿
帆药业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鑫富药业与交易对方协商后确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鑫富药业就本次重组已经履行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
不存在损害鑫富药业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如下: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程先锋先生。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它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程先锋先生外,其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申光贸易。本次交易前,申光贸易持有上市公司23.56%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光贸易持有上市公司11.79%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二大
股东。

   过鑫富通过持有申光贸易9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为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人。临安天母酿酒有限公司为过鑫富通过申光贸
易控制的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3)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1)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亿帆生物和亿帆药业的
子公司:亿帆设备、亿帆营销、芙蓉制药、雪枫药业、希望制药、新陇海和宿州
亿帆。

   2)上市公司原有的子公司: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鑫富化工有限
公司、安庆市鑫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鑫富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杭州鑫富节能
材料有限公司。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上市
公司的关联方。

   (5)其他关联方

   1)本次交易完成后,林关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交易前的9.92%下降
至4.97%。根据《上市规则》第10.1.6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
林关羽仍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2)根据亿帆药业与倍的福的股东邱林云、严恩飞和邱霄虹于2012年7月4日
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亿帆药业拟以600万元收购倍的福100%股权;根据亿
帆药业与邱林云、严恩飞和邱霄虹于2012年11月7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股
权收购设立18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邱林云、严恩飞和邱霄虹委托亿帆药业对倍
的福进行经营管理;待过渡期满后,亿帆药业将获得倍的福100%股权。根据《上
市规则》第10.1.6条的规定以及《合作框架协议》和《协议书》的约定,倍的福
将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附属子公司,倍的福被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3、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程先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预计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会出现日常性关联交易。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根据经瑞华审计的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假定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
架构于2012年1月1日已经存在,鑫富药业近一年及一期模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情况

                                                                                        单位:万元
                                                             2013年1-4月              2012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金额     占同类                 占同类
                                                                               金额
                                                                  交易比例               交易比例
倍的福        采购药品                成本加成          133.52      9.35%      84.62      2.86%




       2)销售商品情况

                                                                                        单位:万元
                                                             2013年1-4月              2012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占同类                 占同类
                                                         金额                  金额
                                                                  交易比例               交易比例
倍的福        销售药品                市场价             0.72       0.02%     230.96      2.13%

       3)关联租赁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上市公司无偿租赁使用子公司临
安天母酿酒有限公司部分厂房。

       (2)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期间,过鑫富、申光贸易为上市公司银
行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是否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万元)
                                                                                            完毕
 1        申光贸易         1,000.00      2011 年 9 月 5 日        2012 年 9 月 5 日          是
 2        申光贸易          600.00      2012 年 1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31 日          是
 3        申光贸易         1,000.00     2012 年 2 月 1 日         2013 年 2 月 1 日          是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4       申光贸易     1,000.00    2012 年 2 月 5 日       2013 年 2 月 5 日        是
 5       过鑫富       1,000.00   2012 年 2 月 13 日       2013 年 2 月 13 日       是
 6       过鑫富        5,00.00   2012 年 2 月 14 日       2013 年 1 月 14 日       是
 7       申光贸易     1,400.00    2012 年 3 月 2 日       2012 年 3 月 2 日        是
 8       申光贸易     2,000.00    2012 年 3 月 4 日       2013 年 3 月 4 日        是
 9       申光贸易     1,500.00   2012 年 3 月 22 日       2013 年 3 月 22 日       是
10       申光贸易     2,000.00   2012 年 4 月 13 日       2013 年 4 月 13 日       是
 11      申光贸易     2,000.00   2012 年 4 月 10 日       2013 年 4 月 10 日       是
12       申光贸易     2,500.00    2012 年 7 月 2 日       2013 年 7 月 2 日        否
13       申光贸易       500.00   2012 年 8 月 21 日       2013 年 2 月 21 日       是
14       申光贸易     2,000.00   2012 年 10 月 12 日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否
15       申光贸易     2,500.00   2012 年 10 月 23 日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否
16       申光贸易     1,400.00   2012 年 11 月 14 日     2012 年 11 月 14 日       是
17       申光贸易     1,500.00   2012 年 11 月 27 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       否
18       申光贸易     1,700.00   2012 年 12 月 12 日     2013 年 12 月 12 日       否
19       申光贸易       800.00   2012 年 12 月 14 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       否
20       申光贸易       800.00   2012 年 12 月 18 日     2013 年 12 月 18 日       否
21       申光贸易     2,000.00    2013 年 1 月 5 日       2014 年 1 月 4 日        否
22       申光贸易     3,400.00    2013 年 1 月 5 日       2014 年 1 月 5 日        否
23       申光贸易     1,000.00    2013 年 1 月 5 日       2014 年 1 月 5 日        否
24       申光贸易     1,000.00    2013 年 2 月 4 日       2014 年 2 月 4 日        否
25       申光贸易     2,000.00   2013 年 2 月 19 日       2014 年 2 月 19 日       否
26       申光贸易       500.00   2013 年 2 月 20 日       2014 年 2 月 30 日       否
27       申光贸易     2,000.00    2013 年 3 月 4 日       2014 年 3 月 4 日        否
28       申光贸易     2,000.00    2013 年 3 月 7 日       2014 年 3 月 6 日        否
29       申光贸易     2,000.00   2013 年 3 月 14 日       2014 年 3 月 13 日       否
30       申光贸易       500.00   2013 年 3 月 29 日       2014 年 3 月 29 日       否
31       申光贸易     2,000.00    2013 年 4 月 8 日       2014 年 4 月 7 日        否

      (3)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3 年 4 月 30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         倍的福               0.84              217.30
         应付账款         倍的福               1.95               99.00
     其他应收款           倍的福              84.41              189.87
     其他应付款           程先锋               2.15                2.15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程先锋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
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与上市公司之间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
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
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3、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
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审议和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重组完成后的经常性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且金额较
小,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接
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均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受益方,不
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程先锋就关联交易事项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内
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经签署即对程先锋具有法律约束
力。如本次重组得以实施完毕,则在程先锋严格履行承诺的前提下,有利于减少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并规范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鑫富药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程先锋。根据
程先锋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制标
的资产外,程先锋没有控制或投资其他企业,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程先峰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鑫富药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维护鑫富药业及其中小股东
的利益,程先锋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
司鑫富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

   2、对于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利用在
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通过委派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方式保
证该等企业履行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鑫富药业进行同业竞争。

   3、在本人控制鑫富药业期间本承诺函有效,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鑫富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自营、
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鑫富药业不
存在同业竞争;程先锋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经签署即对程先锋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次重组
得以实施完毕,则在程先锋严格履行承诺的前提下,可有效避免上市公司与实际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并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根据鑫富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鑫富药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一)2013 年 4 月 25 日,鑫富药业董事会发布《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筹划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股票自 2013 年 4 月 25 日
上午开市起停牌。

    (二)2013 年 5 月 7 日,鑫富药业董事会发布《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股
票自 2013 年 5 月 7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30 天。停牌期间,鑫富药业董事会分别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2013 年 5 月 18 日、2013 年 5 月 25 日发布了《浙江杭州鑫
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三)2013 年 5 月 10 日,鑫富药业董事会发布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了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的决议。

    (四)2013 年 6 月 1 日,鑫富药业董事会发布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暨进展公告》,经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
票将延期至不超过 2013 年 8 月 7 日复牌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延期复牌期间,鑫富药业董事会分别于 2013 年 6 月 8
日、2013 年 6 月 19 日,2013 年 6 月 26 日发布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五)2013 年 7 月 19 日,鑫富药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包括《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在内的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2013 年 7 月 25 日,鑫富药业披露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鑫富药业股票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开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市起恢复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富药业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
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鑫富药业
尚需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根据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资质情况如下: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独立财务顾问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Z22731000)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审计机构                                  NO.006776)、《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合伙)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17)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   NO.11020166)、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
                限责任公司                   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0100017007)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法律顾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340119871025049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关于鑫富药业股票买卖的自查情况


   (一)根据《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鑫富药业对本次重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上市公司策划本次重组停牌之日前 6 个月起至《重组
报告书》公告日(下称“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登记公司进行
了核查,并由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了自查报告。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鑫富药业、鑫富药业控股股东、鑫富药业实际控制人、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鑫富药业和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下称“核查对象”)。

   根据各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登记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
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时间      变更股数     节余股数      资金流动方向
                2012-12-19     165,850         165,850        买入
                2012-12-20      -42,429        123,421        卖出
                2012-12-20     187,000         310,421        买入
       张云祥
                2012-12-21     -140,421        170,000        卖出
                2012-12-24     -156,000         14,000        卖出
                2012-12-25     -14,000              0        卖出

   除上述张云祥在核查期间买卖鑫富药业股票的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在核查
期间内无交易鑫富药业流通股的行为。

   (二)根据张云祥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1、本人买卖鑫富药业行为系
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对鑫富药业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2、本人事先并未获知鑫富药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谈判的任何信息,
亦对具体重组内容及具体方案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张云祥已声明其买卖股票的行为系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操作,如其承诺内容属实,则其买卖鑫富药业股票的行
为系其本人在本次筹划重组之前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实施的,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鑫富药业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
碍。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
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鑫富药业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和交易对方的
同意,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鑫富药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董事会批
准和独立董事审查事宜,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并且也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规定的相关实质性条件;

   (四)鑫富药业具有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其他各参与方具备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五)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六)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第三方权利
限制,交易标的过户至鑫富药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本次重组鑫富药业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不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必要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适
当资格;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经鑫富药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后即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鑫富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张晓健



                                    经办律师: 张晓健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