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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富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3-26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名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4-010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11号”文核准,浙江杭州鑫
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以11.98元/股的价
格向社会公开增发29,3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1,253,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238,4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1,015,172元。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9月28日对本公
司本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字(2009)
第179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公司
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95080155260000457,截止2014年3月10日,专户余额为1,126.75万元(含下述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另有8,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14年11月4日期满前需归还于专户),共计9,126.75万元。上述金额仅用于公
司年产20,000吨全生物降解新材料(PBS)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3年4月13日,期
限6个月,自动续存。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申银万国。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申
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半年(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
C或者D的,则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敏明、尹永君可以随时到浦发银
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
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浦
发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浦发银行、申银万国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