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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富药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4-19  

						鑫富药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鑫富药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3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在:浙江杭州临安锦城街
道琴山 50 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过鑫富先生主持了本次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补充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股份 73,254,68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3%。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1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100%;
鑫富药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
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1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73,25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100%。

    贵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鑫富药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侃


负责人:沈田丰                                      钱晓波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